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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引领下的越南投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执法以及争端的解决机制是越南维护外来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式。经过多年努力,越南已逐渐形成一个由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投资法律制度组成的全面投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虽然越南对于外商投资制订了投资法予以管理约束,但是许多详细规定均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中,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越南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同样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一带一路引领下的越南投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在越共“六大”积极推行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之下,越南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与国际经济融合的脚步,使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除国内经济建设之外,越南更是抓住了经济全球化的大势,积极参与加入各种国际经济组织中来,1995年加入东盟,200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16年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均是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市场而作出的努力。

(一)越南吸引外资情况概述

越南曾遭受长期法国殖民的统治,并在20世纪陷入战争的泥潭之中,所以其经济发展的脚步早已脱离世界的进程,加之长期的发展依靠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其经济发展多为产业链中的以资源密集型为主的初级生产,或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初级加工产业。受薄弱的资本积累、低端的基础设施以及落后的生产技术所累,越南若单独依靠自身国家自力更生而促进国家的快速转型发展恐怕是天方夜谭。所以越南转变其经济发展方式,重新审视外资的重要性,将其发展劣势转变为其吸引外资的优势显得格外重要。

吸引外商投资不能仅仅依赖地理环境优势、资源矿产优势的物质性硬环境单独支撑。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等软环境也应齐头并进,软硬兼具才是长久之道。所以越南政府积极进行软环境建设,不断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范各种投资相关方面;参加签署各项双边多边协定,以期更加融合于国际经济大环境中。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更全方位的投资保护。

众所周知,投资保护亦称“投资保证”,是指投资国、东道国单独或共同采取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或其他形式的允诺和担保来保证国际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在正当范围内不受到政治风险损害。

立法、执法以及争端的解决机制是越南维护外来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式。中越双边投资条约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遇到政治风险后可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此外,在新《投资法》中也有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对越投资的过程中,其合法财产和资产受国家保护,国家不得随意征收和征用。这既是对外资有效的保护与鼓励,又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引导,只有通过法律来约束东道国的政府行为,规范外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才能更好地平衡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成功。“革新开放”的方针政策确定越南将大举吸引外国投资以发展经济,所以越南政府一直致力于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注重发挥法律规范在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中的作用。经过多年努力,越南已逐渐形成一个由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投资法律制度组成的全面投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

在投资监管方面,有中央政府下的计划投资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其管理范围主要是对发展策略、许可机制、外资运营等方面,以监管促保护。

(二)越南投资法律制度

1.国际立法

(1)越南签订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华盛顿公约(ICSID)。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和生效,使得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承认,并以条约形式予以固定,从而大大地促进跨国投资的广泛发展。

②汉城公约(MIGA)。公约关键之处就在于为外国投资者在跨国投资中提供担保,避免私人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遭遇巨大损失却无从获赔。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为私人跨国投资提供了非商业风险的担保,对于促进国际间资本的流通、推动跨国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③世界贸易组织中与投资有关的协定。以中越投资为例,中国企业在越南进行投资时,熟悉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中关于保护对外投资的协定,可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此作为武器来保护投资项目不受非法侵犯。

(2)中国与越南签署投资区域协定

2009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定》,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41]中国和越南同时作为东盟的正式成员国,当然的受到《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定》的全面约束,协定就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做出规定;从法律规范上予以投资国方面重要保障;并在征收及国有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出了明确约定,要求尽可能减少出现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3)中国与越南双边投资协定

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方面,迄今,中国与越南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42],中国与东盟十国共同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43]《东盟商品贸易协定》(ATIGA)以及其他协定。这些双边条约的签订减少了中越间的贸易障碍,推动中越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发展。

2.越南国内立法

(1)《投资法》

1987年的《外资法》,2005年进行首次重大修改(即2005年《投资法》)。为吸引更多来自中国的外商投资,在中国东盟合作的大背景下,促进了越南2015年对《投资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与2005年《投资法》相比,2015年新《投资法》作出了如下修改:

一是,投资法律制度制定得更为精简,并将原先的第十章迁至第七章。

二是,投资方式的多样化,由原先的对外商持股比例加以限制转变为取消限制;合同投资方式,更是在原有BBC、BOT、BTO、BT的基础上,增加PPP方式。

三是,将投资优惠独立设为第三章,置于更加凸显的位置,以凸显优惠政策,吸引外资。

四是,程序简化的投资管理方式由要求必须取得许可证,转变为无需取得许可证;投资审批也更加方便,由原先以投资金额为准、审批冗长繁杂的程序,精简为三级机构负责,审批程序简化。(www.xing528.com)

虽然越南对于外商投资制订了投资法予以管理约束,但是许多详细规定均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中,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如越南《民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而商品的进出口关系则载于《海关法》中等。

(2)具体投资保护措施

静态的法律法规只有实施运行才能真正地赋予其生命力,正如以上所述的越南关于投资保护的种种法律法规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会凸显其实践意义。以上的法律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融资方面。越南政府给予外资企业同样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及自身资金能力决定。

在美元贷款方面,越南有严格限制规定,企业申请的美元贷款必须用于支付商品或劳务进口,且有能力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还款。

新《投资法》第九条规定,凡是向国外转移资金、财产的外国投资者,在对内履行完越南财政义务后,可以汇出有关款项汇至国外,[44]这实际上是保障了外资的自由汇出权。

②土地方面。越南2013年《土地法》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但通过正当程序,集体和个人能够享有土地使用权。普通民众和集体,只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具体的使用期限是90年。对于越南公民来说,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合法财产权利,只要公民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交纳转让税之后,就可以享受与土地相关的诸如交换、转让、抵押、租赁等基本的财产权利。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购买但不能转让土地,可以享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越南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在50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0年。[45]

在越南,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土地租赁等事务,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投资者也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项目或按批准内容使用土地,否则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撤销其投资许可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涉及土地时,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审批手续繁杂,具体地方政府行政效率低而且腐败,直接导致企业运营成本上升,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在土地具体使用过程中,如果外国投资者使用不当或者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越南政府是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这将导致投资者投资失败。

③劳动力方面。越南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总量大,但缺乏有效技能的劳动力中高级人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外资大量涌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越南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越南培养中高级人才能力明显不足,有关数据显示接受培训劳动人口仅占劳动人口的20.6%,即经过培训的越南劳动工人比例只达到三分之一,而技术熟练工人很少具有高新技术,这势必会影响越南引进外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越南工人效率低,工作态度与我国有所差异,他们一般不愿加班,近年来越南各地罢工现象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薪资问题引发的。

劳动法》虽是制定的比较完善的一部法律,但其法律规定与中国不尽完全一致。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必须要高度重视劳工法律问题,遵守越南当地劳动法规范,主要关注:加班问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惩罚员工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工会问题;罢工权问题。由于劳资纠纷涉及相关法律众多,故一旦发生将会给外资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会出现员工暴动这种威胁外国投资者人身安全的重大事件。所以说,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当地劳动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手段调解劳动纠纷,维系好良好的劳资关系,避免因违反投资所在国劳动法律规范,而导致企业经营受损的严重后果。

税收方面。税收体系和制度。在越南,主要实行的是属地税,以间接税为主,现行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健康保险、进出口税。生产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税和预提税等,已建立起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全国统一税收体系。

但越南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有很多与税收相关的基本问题没有通具体法予以规定。并且,越南缺乏具体的相关税收法律执行细则,税收法律多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关于税收法律如何具体执行的法律规定较少。最后缺乏监督税收执法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税收部门执法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依法保护。

知识产权方面。越南2005年11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法》、《民法》和《商业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主要条款。另外《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也或多或少涉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目前,越南积极参加多边和双边自贸协定谈判,2010年签署了TPP协定,2018年《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高水平承诺。越南目前正在修改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为履行协定承诺完善法律体系。关于专利保护,越南同我国一样,也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尽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地加强,国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由于客观条件所致,保护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有所限制,没有涉及一些新兴领域内出现的侵权行为,对违法行为也起不到威慑作用。

⑥国有化、征收征用方面。2015年新《投资法》和2005年《企业法》都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征收征用企业和企业所有者的合法财产和合法资本。[46]如果实在极端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利益,需要强制取得企业财产,强制措施宣布同时也必须给按市场价格给予企业补偿。必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实行非歧视原则。

除此以外,BOT项目规则规定投资的合法财产和资本不能被行政手段国有化或征收,如果根据投资法的规定,需要强制取得项目财产的,国家必须保证所有项目财产和投资都按市场价格获得补偿或者按投资者同意的方式进行补偿。

外国投资者跨国投资最为重视的就是政治风险,因为投资所在国政府,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类似无条件征收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使得投资者的投资缺乏保障,他们的投资可能付诸东流,投资者本身也极度缺乏安全感。原则上不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征收,这是越南投资法明确规定的,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对外资进行征收,但如何征收,征收的标准如何,以及征收后的赔偿都没有详细规定。例如,越南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逐步侵蚀外国企业股份的方法,这些都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使外国企业逐步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需要越南政府的进一步的关注和考量。

⑦外汇方面。外汇管理主要规定在《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南盾或外汇账户,如需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须经越南国家银行批准。[47]外国投资者为满足项目往来、交易及其他交易的需求,可向从事外汇经营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如外汇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政府将根据项目情况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越南海关规定,避免携带大量现金,超过一定量(如现金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或携带越南盾现金超过1500万越南盾),须向入出境口岸海关申报[48]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障资金和交易的安全性。

⑧政策方面。

A.透明度 越南政府逐渐重视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一系列对于外国投资者有利的法律规定。但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透明,在操作实践中,往往与规定有所不同。一方面,为吸引外资,中央制定实施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也出台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另一方面,由于本国有限的资源和脆弱而竞争力不足的民族工业,越南政府又通过多种政策和立法手段对外资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而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含糊不清和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审批中自由裁量权过剩,易滋生贪污腐败,这种模糊不清的规范无疑会使外国投资者无法进行预估预判,对于其是否能够进行投资以及投资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甚至是投资过后是否能得到预期结果,他们都无从判断。不仅如此,中国与越南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定也过于宽泛,多为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所以被人们诟病为是宣示意义上的协定并无实际可操作性。

B.稳定性、体系性 关于外商投资的各种保护性措施,越南政府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但是随着经贸进行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为了适应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越南进入快速修订投资法律制度的时期,投资政策一年之内变动几次,导致法律稳定性遭到破坏,政策延续性不强。除此以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有效统一,越南进行大刀阔斧的法律改革和体制建设,制定和修改了大量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传统影响和立法技术限制,越南的法律法规要么侧重于政治性,要么过于抽象模糊。投资政策相互间缺乏有效联系。越南各政府部门源于不同管理权限,对投资进行管理和规范,但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晰,造成对外国投资者某些方面出现管理缺位,而某些方面出现管理重叠。这种重叠与混乱的形象无疑会增加外资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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