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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待遇与保护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处的法律地位即是外国投资者待遇,这一待遇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各种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是国际投资立法的重要部分,是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实施的投资行为给予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是外国投资法中的基础性问题。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待遇与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处的法律地位即是外国投资者待遇,这一待遇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各种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是国际投资立法的重要部分,是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实施的投资行为给予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是外国投资法中的基础性问题。只有在待遇和保护双重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充分保障东道国、资本输出国和投资者三方的利益。

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标准和外交保护等制度构成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际投资待遇主要包括国际投资保护和外国投资者待遇。前者从积极角度设定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特别优惠待遇;后者是从消极角度规定,当投资者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的相关法律救济措施,这主要涉及投资权益的救济与保护。

(一)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

依照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设立的“发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规定,国际投资待遇从整体上看应以公平公正待遇为基准,以国民待遇为补充,即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在相同情况下,应该无条件地给予外国的投资者。[24]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在《双边投资条约》通常表现为两类,一般和特定待遇标准。一般待遇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的所有事项,主要是我们常见的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等;特定待遇标准当然是在处理特定的、具体的问题时的适用,例如资金转移、军事或内乱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等特定风险。[25]其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标准对实践影响最大,适用的范围也更广。[26]

(二)外国投资保护

1.外资保护的范围

外国投资者能不能享有法律既定之待遇,或者其正当投资利益受到侵犯时,东道国能否给予相应的外资保护,设定充分、有效且较为公正的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对外资待遇的实际落实至关重要,所以外资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消极待遇也是投资环境评估的重要标准。(www.xing528.com)

目前,国际法上接受的外资法律保护的标准,特别是在没收和征用、政府契约或特许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得到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成为其国内立法和日益增多的国际义务的构成部分。在许多近期达成的国际投资条约中,也均包含投资保护条款。

外国投资法律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或非商业风险的保护和保险问题;二是外商投资的经营权益保护的问题。[27]在此,国际投资法领域主要讨论的是政治风险。另一类是其他措施风险,如不公正待遇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这类措施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也不会导致经营的终止;虽然这类措施规模较小,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投资,但也会对外国投资者构成威胁。

2.国际投资中的外资保护方式

为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各国外资法均对外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给予保护,甚至给予鼓励和优惠。

外资的保护方式有三:一是由母国给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的外交保护及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二是投资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三是通过投资条约的保护,既有双边条约,又有多边公约。[28]实践中,后两种外资保护途径已然发挥了主要作用。

东道国对外资的投资保护主要通过其国内投资法予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外资的国有化和征收,二是资本及利益自由转移的保障,三是专门化的政治风险防范和补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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