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16年颁布了《保险业务法实施细则》,第73/2016/ND-CP号通知(简称第73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外国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和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该法案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取代了2007年第45号政府法令和2007年修正案第46号法令。
(一)开业条件
投资者设立保险公司、外国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必须以现金出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融资。此外,注册资本超过10%的投资者应在提交许可申请前三年实现持续盈利,申请前无累计亏损。
若外国机构申请在越南开设保险公司,投资者已从事计划在越南开展的业务至少10年,在提交许可申请前,总资产在申请前一年已达到至少20亿美元。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他们的总资产在申请前一年至少达到2万亿越南盾。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发起人的法人股东共持有拟设立公司股份的20%以上。
外国机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投资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年,且在申请核准前三年无严重违反保险经纪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法定资本金范围
第73号通知规定了不同保险业务的法定资本范围;非寿险业务,3000万~4000万越南盾;寿险业务,6000万~1亿越南盾;健康保险业务,3000万越南盾;外国分支机构,2000万~3000万越南盾;再保险业务,4000万~1.1亿越南盾;保险经纪业务,40亿~80亿越南盾。(www.xing528.com)
保险公司从事合并、收购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但转让10%以内注册资本的,可以不经过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批复。
(三)保险专门准备金和强制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各项保险业务或者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设立专项准备金。根据承包业务的不同,准备金可以由未到期保险金、索赔准备金、大额波动损失准备金、股息准备金和利率承诺准备金组成。保险公司或者外国分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年度净额的5%或者法定资本的10%作为强制准备金。
如果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外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至少应达到20亿美元,保险经纪人的总资产至少应在提供跨境服务前一年达到1000万美元。
除再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或者外国分支机构必须投资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最高出资额不得超过出资前一财政年度初始保险合同保费的0.3%,并应继续出资,直至基金价值达到非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和外国分支机构总资产的5%或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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