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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的特殊方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越南政府总理在有关外国投资者注资、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参与招投标、竞价等方式注资或购买越南企业股权,对商业、服务行业注资或购买股权以及对购买国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或参与招投标、竞价等方式注资或购买越南企业股权的比例规定由出售方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决定。

越南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的特殊方式

外商在越南投资活动的特别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外资并购、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建设—经营—转让合同(BOT)、建设—转让—经营合同(BTO)、建设—转让合同(BT)等。[18]

(一)外资并购

越南总理于2016年12月28日批准第58/2016号决定,越南政府计划在2016—2020年间完成包括银行通信航空造船电力汽车水泥交通等重要行业137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通过允许外商购买股份和参与管理鼓励外商参与,仅保留103家国有全资企业(未包括农林业、国防、安全等领域企业)。外商并购可通过购买上市企业的股票的方式,或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等方式进行。

外资并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并购书面申请(含并购及被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企业并购活动简况)、被并购企业董事会及企业所有者关于出售企业的决定、并购合同、合并后企业的规章草案、外资法律资格的确认书。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办理手续者需提供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护照,越南主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符合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目前越南的现行法并未对国外收并购的程序和原则加以规定,相关的内容分散在《民事法》《企业法》等法律和规定中。《民事法》 第九十四、九十五条规定同类企业间的合并或兼并需按规定通过协商或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合并或兼并之后,合并或兼并前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至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三条不仅规定了企业间兼并或合并后权益的转移,更进一步规定兼并或合并后市场占有份额达到30%~50%时提请竞争管理局审批,兼并或合并后市场占有额超过50%的直接禁止。合并后超过市场份额50%的合并、并购行为也为《竞争法》所禁止。同时第一百四十五条对私人企业出售规定,私人企业可以出售,购买企业需履行重新注册义务;出售企业需履行所有出售前的责任和义务;出售和购买行为都不能损害劳动者权益。新《投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选择合并、并购当地企业。《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并购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其并购须获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批准。越南中央银行通知对金融机构和组织间的并购提出了要求,金融机构和组织需在保护客户利益、保守相互秘密、彼此信息透明前提下,由各方协商并购事宜,再将并购的相关资料提交中央银行审批决定。越南政府总理在有关外国投资者注资、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参与招投标、竞价等方式注资或购买越南企业股权,对商业、服务行业注资或购买股权以及对购买国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或参与招投标、竞价等方式注资或购买越南企业股权的比例规定由出售方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决定。对于商业、服务行业注资或购买股权比例按越南所参与的国际公约相关约定。对购买越南国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则规定不能超出具体行业所设置的外国持股比例上限。在2015年之前,越南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有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证券市场持股的最高比例限定为49%。自2015年9月1日以来,越南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

根据越南政府2008年3月颁布的《关于成立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和经济区的规定》,建设工业区必须与已经批准的工业区发展总体规划相符合。成立工业园时,投资者向越南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各省级人民委员会关于批准工业区建设细节规划的决定、工业区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申请成立材料包括书面提案、建设经济区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经济区投资总额、成立时间及融资方案、环评报告等,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交与工业区、加工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或者计划投资厅(如该地区成立管委会)。管委会或计划投资厅在收到上述材料并确认合规后,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上报省级人委会,而后省级人委会确认材料合规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规定予以批复。[19](www.xing528.com)

(三)BOT合作方式

新《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BCC、BOT、BTO及BT合同方式进行直接投资;越南政府总理第108/2009/ND-CP号决议和第24/2011/ND-CP补充决议对BOT、BTO及BT合同方式投资作明确规定:合作领域包括公路及公路桥梁隧道铁路、铁路桥梁、隧道;航空港、海港与河港;饮用水供应系统、排水系统、垃圾和污水回收处理系统;电站及输送电;国家医疗教育、职业培训、文化体育及国家机关办公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总理规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方,特殊情况,如仅一家参与投标或项目急需短期内完成等特殊情况将由政府直接指定投资方。

越南开展BOT合作的外商主要来自韩国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合作项目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热电厂建设、道路交通等。关于BOT工程进度,根据越南工贸部第43/2016/TT-BCT号公告,如果有关BOT工程进度未能按照投资者与工贸部签署的备忘录规定期限实施,工贸部将建议有关机构撤销工程开发权。

此类投资方面的具体案例有很多,比如,2017年1月16日,越南工贸部能源局与永昂二期热电股份公司在河内签署了水昂火电厂二期BOT项目协议。该热电厂产能为1200兆瓦投资总额22亿美元,由两台600MW发电机组成,第一台涡轮机组将于2021年投产,另一台将在一年后投入投产。项目将为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电力,确保国家电力安全。能源局将为投资者申请投资许可和融资安排提供支持。又如,2013年3月25日,越南清化省宜山热电厂BOT项目由日本 Marubeni 公司和韩国 Kepco 公司联合体中标。该项目设计功率为2×6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23亿美元,由越南政府担保。2013年4月越南政府指定日本北方第一高速公路总公司(Nexco—Centra)作为投资方承建法云—鹜桥BOT高速公路升级项目。承建路段32千米,投资总额1.5万亿越盾(约折合7200万美元),施工期1年。这是越南第一条由外国承建的BOT高速公路项目。

越南政府总理2015年2月签署的《关于按照公私伙伴形式投资的议定》(152015/ND CP号)规定PPP可投资建筑、改造、运营、经营、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供公共设备或服务等项目,具体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及有关服务;照明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回收处理系统、居民住房、安置工程、墓地;电厂、电网;医疗、教育、培训、技术传授、文化、体育及有关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机关办公楼;贸易、科技气象水文、经济区、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通信技术聚集区、通信技术应用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及生产与加工、销售相结合的项目;政府总理批准的其他项目。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资企业在越南开展BOT项目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比如,2013年12月12日,永新一期燃煤电厂BOT项目正式举行合同签字仪式。永新一期燃煤电厂总投资17.5亿美元,装机总容量120万千瓦,年发电量80亿度,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电国际公司、越南煤炭矿产工业集团下属电力总公司三家企业合资承建,南方电网将持有电厂55%的股份,中电国际持有40%的股份,越南煤炭矿业工业集团公司持有5%的股份。该电厂当时预计将于2018年开始发电。又如,2016年3月27日,越南海阳燃煤电厂BOT项目在越南海阳省京门县举行奠基仪式。该项目总投资额18685亿美元,其中70%资金由中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项目装机总容量为1200兆瓦(两台60万千瓦机组),其中第1台机组拟于2020年投入运营。电厂在25年特许运营期满后将移交越方。再如,2017年6月,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牵头组团提供融资的越南沿海二期燃煤电站项目在越南茶荣省沿海县项目现场举行了开工仪式。该项目由马来西亚 Janakuasa 控股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以BOT模式开发,特许经营期25年,由华电工程与国外企业合资开发并由华电工程负责项目建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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