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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对越南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一)越南投资法律制度在越南颁布的有效法律中,没有专门规范外商投资的法规。在越南的整个法律体系中,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分散在民法和商法中。截至2018年12月20日,越南有效外商投资项目27353个,共计3401亿美元。在此背景下,越南政府为了增强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始决定全面修改投资法,以刺激越南经济增长。

一带一路倡议对越南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与国际投资法有关的资本输入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私人直接投资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统称为《外商投资法》。指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具体地说,决定外商投资的范围和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或者法律、法规的监督和限制。

各国的外商投资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制定一套较为系统的法律,一般称为《外商投资法》《投资法》《投资激励法》《外资保护法》《外资企业管理投资法》《外资保护法》(或《发展激励法》)。如加拿大、日本等国。二是通过颁布一些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一定量的外国投资。例如,美国就采取类似的方法。此外,还包括将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的经济立法、法规、命令、决议和政策中加以规定。此外,一些国家还将针对特定地区、行业或部门制定相应的外商投资法。[1]

(一)越南投资法律制度

在越南颁布的有效法律中,没有专门规范外商投资的法规。在越南的整个法律体系中,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分散在民法商法中。主要包括:投资法、民法、海关法企业法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会计法、统计法等。在这些民商法典中,最重要的是投资法,它规定了越南外商投资的相关内容,从项目审批到权利、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越南投资法的历史沿革

1987年,越南全面实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颁布了第一部外资法——《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简称1987年《外资法》),随后经过了数次修订,1988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外资法实施细则》。

2005年,越南政府为了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和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颁布了《投资法》(简称2005年《投资法》),将国内投资行为规范与国外投资行为规范相结合。

2014年,为了进一步吸引国际大型经济团体跨国公司对越南的投资,同时梳理越南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越南政府修订了投资法,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该法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05年《投资法》同时被废止。

(三)越南2015年新《投资法》的制定背景

随着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南的整体投资环境和开放水平开始逐步优化和开放。由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多的在越南进行投资。截至2018年12月20日,越南有效外商投资项目27353个,共计3401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率为56.2%,共计1914亿美元。因此,由于大量外资的涌入,也引进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它也解决了一定的就业问题,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促进了对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但在新的《投资法》颁布前,其他亚洲国家已经出台了更多的外商投资激励政策,导致亚洲国家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激烈竞争。相比之下,越南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优势已经不那么明显,因此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总增长率非常缓慢,甚至趋于下降。[2]

据越南规划投资部统计,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额比去年同期下降22%,仅43亿美元。不到当年计划的20%。然而,越南的竞争对手前景良好,与前一年同期相比,2015年第一季度印度尼西亚的外国直接投资批准配额增加了14%。在此背景下,越南政府为了增强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始决定全面修改投资法,以刺激越南经济增长。

(四)越南2015年新《投资法》的变化

与2005年《投资法》相比,新《投资法》在法律框架市场准入、优惠政策、投资方式、国家投资管理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也反映了越南政府为吸引各地的外国投资所做的努力。

1.法律框架的变化

首先,从总体结构上看,新《投资法》比2005年《投资法》更为精简,法律结构顺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投资法》共分十章,分别规定了投资的一般规定、投资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形式、投资行业和地区、投资的优惠和援助、直接投资活动、国家资本的投资和经营、投资国外,以及国家投资管理和实施。新《投资法》的框架更加简洁,只有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即一般原则和投资保护,基本不变。第三章直接把优惠政策和投资支持放在重要位置,说明越南政府这次吸引和支持外资的决心。新《投资法》第四章“越南投资活动”包括旧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包括投资形式、投资行业和地区、直接投资活动和国家资本投资运作的内容,但删除了有关投资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分散在其他关于各种投资形式的规定中。新法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国家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2.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越南新《投资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外商在越南投资的市场准入,即禁止投资的行业、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有条件准入的领域。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可以投资本法未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即除第六条规定的毒品、化学品、矿产、和濒危野生动物标本、卖淫、人口、人体标本和器官以及与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外,可以投资本法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新《投资法》还在附录中列出了267项关于律师、会计、审计、金融、银行和其他行业的“有条件进入投资行业和领域”,这些行业的准入要求在越南国家企业信息网站上发布,从以上可以看出,实际上越南的外资的准入已经做到了透明化与宽松化的发展方向。相比之下,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更为严格。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规则不仅禁止危害国防安全、历史文化、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国民健康、有害的国家资源和环境、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和废物,而且禁止危害金融、文化、新闻、媒体和出版业、休闲服务业、实体遗产管理、调查、搜寻、勘探,而且开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培训事业和影响公共卫生的产业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新的法律大大放宽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为外资进入越南更多产业市场创造了条件和吸引力,也有利于实现越南引进先进技术、通过吸引外资加快新产业经济发展的目标。

3.突出优惠政策和投资支持

新《投资法》除了放宽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外,还强调越南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投资支持。

第一,是强调对外商投资扶持和给予优惠政策。新《投资法》将对于投资的鼓励与支持单独成章并置于新法的第三章,足以反映出越南对旧法第五章及其单独章节的扩展,被置于新法第三章的重要地位,足以反映越南政府鼓励外资流入的立场。

第二,是扩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在享受优惠投资政策的地区和行业方面,新《投资法》在之前法律规定的高新技术、农林牧业、劳动密集型、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与培训、传统手工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能源、纺织工业、通信技术、废物回收、生物制药和医药以及民间借贷等领域。此外,在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投资规模超过6万亿越南盾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越南农村地区投资并雇佣员工超过500人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投资优惠待遇。同时,新《投资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扩大投资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有必要鼓励某一重要产业或特殊行政经济单位的发展,越南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实施与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投资优惠待遇不同的投资优惠待遇的决定。这些新规定大大扩大了越南外商投资支持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和力度,更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进入这些行业。同时,还可以为越南当地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是外国投资者享受优惠投资的保证。新《投资法》规定了投资担保部分,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保护。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文件比投资者根据现有的法律文件享有更多优惠的,投资者可以自新颁布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享受新的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文件比投资者根据目前法律文件享有的优惠更小的,投资者将继续享受更优惠的法律文件对投资者的待遇。这一规定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投资优惠,让投资者始终能享受到行业的最优惠的投资待遇,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以保证投资项目的稳定开展。

4.投资形式的更新和多样化

新《投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外资在合营企业中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中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外资可持有越南企业100%的股份。在合同投资方面,2005年《投资法》主要规定了BCC、BOT和BT,而新《投资法》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PPP的方式。投资者和项目企业可以与国家职能部门以PPP的方式进行合作,例如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或改造,或升级、扩大或管理,以及运营基础设施项目,甚至提供公共服务。新的投资模式PPP的介入,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在公共服务领域,如公共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它们也是具有巨大投资潜力的领域。PPP合作更有利于促进该领域的外商投资,实现合作共赢。

5.简化投资审批程序

2005年《投资法》按投资规模划分投资审批,3000亿越南盾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管理机构审批,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亿越南盾的限制性投资项目,其投资政策和投资标准由国会核定,对于其投资审核以及投资手续的核发由政府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具体权限划分上较为粗糙而且程序较为烦琐。在新《投资法》中,国内投资不再需要获得许可。外商投资许可证的审批按照投资额和投资项目类型的双重标准,综合分为国会、政府总理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三级。这种划分不仅简化了审批程序,而且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6.加强国家的投资管理

新《投资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越南的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和投资报告系统作了新的规定。其中,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由规划投资部支持的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两部分组成,配合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对国家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在国家中央和地方投资信息系统运行中,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更新和输入国家投资系统。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投资项目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是投资项目的原始信息。[3]

根据《投资报告制度》,投资者需每月、每季度、每年向当地投资登记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到位投资额、投资经营成果、劳动力信息、国家财政、研发投资、环境治理和保护,以及根据活动领域的行业指标。这两个制度的建立,使越南外资的投资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投资情况,报告制度也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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