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准入制度
新《投资法》对于投资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采用了负面清单加有条件准入的领域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对于除了负面清单所规定的领域以及有条件准入的领域以外,其他领域都开放。此外,越南还鼓励对于特定领域的投资,并且提供了优惠措施。[49]
1.禁止投资项目
(1)新《投资法》附录中规定的毒品;
(2)有害化学品与矿物质;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及新《投资法》附录中所列的濒危野生与稀缺动植物;
(4)卖淫活动;
(5)人口与人体标本买卖;
(6)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
2.限制投资的项目
(1)对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有影响的项目;
(2)财政、金融项目;
(3)影响大众健康的项目;
(5)娱乐项目;
(6)房地产项目;
(8)教育和培训项目;
(9)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50]
3.特别鼓励投资项目
(1)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2)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3)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4)使用50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产业;
(5)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区、经济区及由政府总理批准重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4.鼓励投资项目
(1)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生产,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制造,配套工业;
(2)种、养及加工农林水产,制盐,培育新的植物和畜禽种子;
(3)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高科技研发与培育;
(4)使用500~5000人劳动密集型产业;
(5)基础设施建设;
(6)发展教育、培训、医疗、体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项目;
(7)发展民间传统手工业;
(8)其他需鼓励的生产和服务项目。[51]
(二)投资方式
新《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投资的形式。
1.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包括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或者与越南本国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或者通过购买股份、并购越南本国企业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直接投资。虽然越南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对于部分行业的外商股份比例有一定限制,例如对于合资银行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
2.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购买股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或者通过中介金融机构投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在对越南本国企业和个人的有价证券进行购买的方式进行投资。
3.外资并购(www.xing528.com)
根据越南总理于2006年所批准公布的决议,越南对于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其中涉及银行、通信、电力、交通、汽车等重要的行业,并且鼓励外国资本的加入。外国资本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企业的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此外外国资本在并购时还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并购申请书、被并购企业的决定书、并购合同、外资企业的法律资格确认书以及并购后的企业的规章草案。越南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52]
《企业法》中规定,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兼并或者合并至第三方企业,其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但是如果合并后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0%~50%,那么这样的合并需要报告越南的竞争管理局,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那么这样的合并是不被允许的。对于私人企业的出售,买方企业在并购之后需要重新履行注册义务,而且并购的行为不会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
新《投资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合并或者并购越南当地的企业。
《证券法》中规定,对于证券公司的并购需要经过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审批,此前关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证券市场的持股比例最高为49%,之后越南修改相关的法律,取消了外资在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证券公司的股份。[53]
(三)投资优惠
越南在2005年和2015年分别对外国投资法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取消了许多对于外资的限制,提出了许多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评价越南是东盟国家中最具有外资吸引力的国家。
1.行业鼓励政策
越南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对于在越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给予许多方面的优惠:
(1)对于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外资企业,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且从企业盈利开始可以享受4年的免税以及之后的9年的减半征税的优惠。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与越南本国的员工同等的待遇。
(3)对于越南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适用统一的租地价格;投资者可以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向金融机构贷款,此外政府还规定对于某些高新技术或者高科技人才培训项目可以免缴土地租金。
(4)对于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及其家属,越南政府对其住房、购房等提供便利条件,而且在其出入境签证方面给予便利。
这些优惠措施主要给予越南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发展研究;高新技术应用;复合型材料、新建筑材料、稀有材料生产;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废料发电;生物科学发展;环保等领域的企业收入;教育培训、行业、医疗、文化、体育和环境等领域;高级钢铁生产;节能产品生产;服务农林渔业的机械设备生产;灌溉设备生产;家禽、家畜、精制水产品饲料。此外,越南对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享受优惠措施的企业提出了许多要求,也就是进入越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所要符合的条件: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有70%以上是高新技术的产品;生产的产品可以出口或者替代同类的进口产品;生产技术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以及人均产值达到特定数额等。[54]
2.地区鼓励政策
越南为了鼓励外资往贫困地区流入,对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了地区优惠政策。越南将这种地区优惠分为两种,包括经济社会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和经济社会条件艰苦的地区,分别称为A区和B区。这种地区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A区可以享受4年的免税优惠,在免税期间届满后可以享受9年的5%的优惠税率,之后再享受6年的10%的优惠税率,之后按照普通税率课税;B区的企业可以享受2年的免税优惠,在免税期届满之后可以享受4年的7.5%的优惠税率,之后可以享受8年的15%的优惠税率,之后按照普通税率课税。
(2)进出口关税优惠,对于A区企业免除其固定资产的进口关税以及其投产前5年的原料物资的进口关税,对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可以免征出口关税或者予以退税。
(3)土地租金的减免,对于A区土地租金的减免最长可以到15年,B区土地租金的减免最长可以到11年。
3.特殊经济区的优惠
新《投资法》对于特殊经济区的授权与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分级对特殊经济区进行管理。越南为了实现工商业的规模化聚集发展,设立了许多的特殊经济区,包括工业区、加工出口区、沿海经济区等,对于不同的经济区都给予了不同的政策法规的优惠。
对于在工业区的企业给予的优惠主要在进出口税、企业所得税、土地租金、信贷以及基础设施的扶持方面。在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在进出口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此外越南还在其边境地区建设了许多口岸经济区,在口岸经济区投资的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货物进出口方面都享有优惠。此外越南政府还优先考虑利用外国援助进行口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55]
(四)投资保护政策
越南早在1992年就与中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在2009年在中国与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10国经贸部长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国商务部与越南工贸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关于成立协助中国企业在越南实施项目联合工作组的备忘录》,双方对于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的具体问题及措施做出了讨论。此外中国与越南还签订了许多经贸协定。在这些协议中越南明确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征收或者国有化措施。对于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紧急状态、预防及对抗自然灾害的理由征购或征用财产时,国家将按照征购、征用财产的法律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算赔偿。国有化后应当给予充分或适当的补偿。越南《投资法》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的资本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不会被以行政手段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不会被国有化。同时越南政府也保证如果由于越南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损害了外商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外国投资者将继续享受现行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优惠待遇。
(五)投资监管
1.监管主体
越南政府对在越南投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越南计划投资部协助越南政府对在越投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越南计划投资部的责任、权限:
(1)呈越南政府、政府总理批准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方面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
(2)颁布或呈职能管理部门颁布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方面的规范文件。
(3)发布办理在越投资和对外投资手续的表格样本。
(4)指导、普及、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评估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的执行工作。
(5)汇总、评估、报告在越投资和越南对外国投资的情况。
(7)呈具有审定权限的上级决定停止实施已获批的投资项目,调整违反权限、违反投资方面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
(8)促进投资和协调越南国内外投资促进活动方面的国家管理。
(9)谈判、签署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国际条约。
(10)按越南政府和政府总理的分工,落实投资活动管理方面的其他任务、权限。
此外越南各部委以及部级单位、省级人民委员会、计划投资厅和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还有一定的责任与权限,其主要是辅助投资计划部开展投资的管理工作以及在本区域内对于投资进行管理。
2.投资商的报告制度
在投资项目得到投资东道国依法同意或批准之日起60天之内,投资商须以书面形式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报告对外投资活动实施情况,并附上在投资东道国投资项目的同意文件或投资活动权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56]
投资商定期每季度、每年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和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递交投资项目活动情况报告。
从拿到税务决算报告或按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之内,投资商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和本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职能管理部门递交投资项目活动情况报告并附上财务报告、税务决算报告或按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57]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对外投资项目,除落实上述规定的报告制度之外,投资商须按管理、使用国家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落实投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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