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法治活动,不管是立法、监察、执法、司法和守法,还是法治环节中的每一次或重大或微小的法治决定与选择,尤其是重大的法治决策活动,实际上,都是一次与循证医学非常类似的循证决策,或者是有效证据基础上的法治决策。近代以来,以文艺复兴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更多地依赖逻辑推理,包括从公理出发的演绎推理和从实据出发的归纳推理,进行法治决策。前者衍生出大陆法系,而后者又催生了英美法系。
但是,可能隅于理性自身的有限性,同时,更是因于经验数据本身在质与量两个方面的阙如,即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理性决策,也因决策证据的单薄、片面和非科学性,而显得漏洞重重。其后,随着上述制度障碍、技术瓶颈和观念桎梏的被打碎与突破,法学领域也频频被身披科学主义(即理性主义)铠甲、手持技术分析与数据统计长矛的、所谓帝国主义学科——前有经济学、后有社会学等——所征服。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所衍生出的法经济学、社科法学等方法和领域,渐次成为法学研究尤其是成果发表的新宠与蓝贵,风头甚至盖过了其母体。而包括新近法学+大数据所正在孕育的大数据法学,以及我们在此讨论的法循证学,等等,依然都是法律和法学领域理性主义新风潮的产物,依然是人类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利用新的时代条件和资源,对法学理性主义研究范式的又一次修补与深耕。实际上,今天中国司法系统中已经采行的包括法信系统在内的法律智能裁判系统,就怀揣着这样的法治梦想。
首先,随着这一梦想步步逼近现实,至少在中国特色法治实践中,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等法外因素对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干扰,就可能会被降到最低限度。中国特色法治梦想的公平正义之光,就更有可能照进每一个案件和被每个案件当事人所感知。应该说,伴随第四次科技革命,中国社会经济实现直道超车的同时,也为包括法治在内的特色国家治理方式的弯道超车,提供了可能。
另外,实践中,循证方法在法律领域引入的更积极意义还在于,它将为特色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所提出的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公众参与集思广益,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决策证据支持;使得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不仅基于高质量的循证证据而且有了载体。
最后,相关循证法治决策证据大数据库的不断积累和完善,最终将助力整个特色法治体系、法学体系建设这一宏大目标。我们未来的法治决策,将不再依赖个体经验(尤其是长官意志)、不再依赖脱离本土实际的西方理论结论(尤其是所谓的法律移植),当然,另一方面它也不拒绝对本土经验中普世逻辑的提炼、推广,以及对国外法治经验中高质量证据的借鉴、采纳。
当然,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研究领域的引入,在理论上还具有如下重大意义:(www.xing528.com)
首先,循证方法作为一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实证方法,尤其是其在传统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领域所引发的前瞻性和颠覆性工作实绩,必将成为未来国际学术发展需要追随的新方法和攻占的新高地。为此,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引入包括系统评价在内的循证方法,有利于中国法学研究跟踪甚至伺机赶超这一国际学术前沿;也有利于国际化程度非常欠缺的中国法学研究成果,能够借助循证方法的国际优势,与国际相关领域的循证研究成果之间,真正实现相互对接与互相转化。
第二,循证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引入,还有利于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法律人的研究方法工具箱。不仅会在由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所组成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家族中,增添新丁;而且,有助于长期依赖价值推演和主观臆断的中国法学研究,依托新技术和新资源,为其价值和立场找到客观数据基础,使中国特色法学研究迈上跨越发展的新台阶。
第三,讲求“让证据说话”的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还特别有利于矫正既往中国法学研究成果中,普遍存在的直觉式感想、禅宗式顿悟、辞赋式会通的方法倾向,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不可比较、评价和实操的文风特征;有利于把日益自言自语、私人评述式的法学研究,从泥淖中拯救出来,纠正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与法治实践措施,尤其是各环节的法治决策之间相互脱节的“两张皮”现象[9]。
最后,循证方法在法律、法学领域的引入,还有利于借助国际化、专业化与体系化的学术评价体系与标准,总结过去40年来,转型中国汉语法学和特色法治成果,达到去芜存菁、刺破泡沫的学术净化功效,凝结学术共识、预判学术发展前景的学术引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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