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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社科研究方法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法循证学综述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高质量的循证法治决策证据,既包括本土的循证证据,也不排斥外来的循证证据。

循证社科研究方法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法循证学综述

不管是在法律纯粹化,还是法治多元化语境下[1];不管是在立法、监察、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哪个法治环节;更不管是在法律规则适用中,法律规则下的选择与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之间的法治含义有多么不同,法律规则适用所依据的材料与证据在量与质上有多大的差距,甚或对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事先、事后评估(典型者如立法前后的评估),等等,上述所有的法治活动,都是一种找法并适法的过程,也都可简化为一种可以和医疗决策相媲美的法治决策。也即,立法的核心即立法决策、司法裁判可等同为司法决策、行政决定早就被当作行政决策,而守法更多地被视为是理性人的守法决策与抉择。这样,在医治社会疾病的法律与诊疗生理疾病的医学之间,就具有了一种基于决策(Decision/Policy-Making)及其程序的内在共通性。它进而也就为我们借鉴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1992)的成功经验,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提供了前提保障与范式背书。

循证科学(Evidence-Based Science,EBS 2004),是循证医学历经20多年的发展,逐步渗透到循证公共卫生保健(Evidence-Based Healthcare,EBHC 1997)等循证实践领域(Evidence-Based Practices),并最终达致一般方法论意义上的循证方法(Evidence-Based Approach)后的知识产物。循证方法由医学专业领域,不断对外扩张,并成为各学科领域的通用研究方法和路径依赖,使得法律和法学领域对循证研究的理解和界定,不仅要受制于前述循证科学的认知发展路径,同时,还必然牵涉到后续相关研究工作的展开、研究方法的推广与研究成果的交流等核心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初始就借鉴包括系统评价在内的循证方法在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的延展实践,以及交叉学科的翻译语法、命名惯例和定义规则,对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后的新生事物,有一个基本的界定。

以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引入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领域并加以探索应用后,都受到了尊重并被置于引领位置,如循证医学、循证管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经济学,等等。大有后来者居上,为传统学科开辟新领域,另立新门户的味道。而从汉语法学领域与其他学科领域的交叉经验来看,也产生了如下(公认)的“法学+”新学科、新领域和新方法。择其要者,如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与文学,等等。显示了法学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所始终保有的那份“舍我其谁”的尊严。而且,如果说,对前述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新名词的命名规则进行词序调整,如医药循证学、管理循证学、教育循证学等,可能也不会有多少现实违和感,即使会感到些许不自然。但是,如果对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命名进行词序颠倒,那么,我们将会得到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即经济法学、社会法学、文艺法学、医事法学等等。因为,后者是一国(尤其是中国)特定法律系统中现实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前者则更多的是一种新的法学方法或者交叉学科研究范式。那么,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和法学领域还存在着一个与其名称非常类似的法律亚部门或者专业学科——证据法学(Evidence Law),我们认为,对于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及其所能形成的新领域、新活动和新方法,可以汉语命名为“法循证学”(Evidence-Based Law),而不是循证法学[2]

进而,再根据循证方法的国际重镇Cochrane协作网(Cochrane Collaboration)中关于系统评价的权威定义:系统评价,是指针对界定清晰的具体论题,使用明确规范的研究方法,甄别、筛选和严格评价相关研究成果,进而收集和分析从中获得的研究数据的评估活动[3]。同时,比较借鉴循证学科其他领域的成长经验,如在循证医学领域广为接受的David Sachett教授(1996)的定义:循证医学是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证据来确定患者的治疗措施。目的在于将最好的研究证据与临床医生的技能、经验和病人的期待、价值观三者完美结合,并在特定条件下辅助实践[4]。我们认为,法循证学,是针对明确、具体而实际的法治决策议题,借助循证方法甄别、筛选相关法律文献证据,进而依据本土法治资源、主流法律价值和法治实践经验来严格评估证据,最后再辅之以成本-效益分析来获取最佳实用性决策结论的方法、流程与活动。(www.xing528.com)

与循证方法的上述本质紧密相连,所有的循证证据(符合循证评价标准的研究文献)、本土资源、主流价值、实践经验,皆服务于特定法治语境下的本土法治议题。其中,高质量的循证法治决策证据,既包括本土的循证证据,也不排斥外来的循证证据。但迄今为止,国际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Campbell协作网的图书馆,虽规则上允许,在事实上却并没有英文之外的其他语种尤其是中文系统评价报告被收录。当然,中、外文循证决策证据二者间的权衡取舍,并非简单的“中体西用”或“洋为中用”的主从关系,又主要取决于相关主题下研究文献的证据质量高低与数量多寡。其中,不仅涉及法学与医学之间的学科特别是科学性差异。例如,除了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学外,医学被公认是研究现象的经典自然科学的组成部分;而法学不仅肯定不是自然科学,而且,它至今还纠结于到底是人文学还是社会科学,抑或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5]这个两难问题中。事实上,即使形式理性色彩极为浓厚的西方法治,其法治经验也表明,法律和法学具有更关注具体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的本相。

广义的循证方法,与传统法学实证研究方法之间,具有方法论上的亲缘关系。中义的循证方法,是指包括原始数据的实证研究、研究文献的二次评价研究和决策转化研究在内的所有基于证据的研究方法。它们需要立足循证医学和其他循证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经验,进行法律和法学化改造后才可适用;而狭义的循证方法,则主要是指Campbell协作网(也包括Cochrane协作网)所规范与认可的、以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为代表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循证方法从循证医学到循证社会科学再到循证学的发展路径,不仅显现了循证方法从狭义向中义、广义的内涵式扩展态势,同时,也是循证方法不断适应新的研究领域,并不断自我改造和革新的过程。循证方法在新时代特色法治和特色法学中的引入,已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包括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在内的法律事务领域,早已开始先行先试,并品尝了大数据人工智能(AI)为法治决策所摆上的第一场螃蟹盛宴[6]

总之,循证方法进入法律领域和法学研究,是传统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对互联时代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潮流的顺应,并非天降神兵;是对传统法治决策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的吐故纳新,而非颠覆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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