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有些地方官吏发动山区农民造林。如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广西巡抚曾经数次安排人员到贵州购买青冈、漆、杉、茶和桐等易种植又收益快的树种苗,然后无偿分发给山区的农民栽种。所种树木至1909年已经成活千万株以上。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湖北省钟祥县令刘渠川鉴于当地地瘠民穷,于是劝民植树,以兴利源。刘县令命人到武昌、崇阳等县购买桐和茶等树苗,发放给当地的农民栽种,他还编写了《劝种茶桐说》,向农民传播茶、桐的栽种方法。广东省广宁县田少山多,每年所产粮食不能自给。光绪年间,该县县令为使农民增加收入,并增加政府税收,号召农民承领官荒造林。当时县政府规定,在山上鸣锣,以能听到锣声的范围为一亩。按亩发放官荒,政府从中抽税。开始时,有人领官荒造林,数年后颇能获利。于是领荒造林的人越来越多,民营造林发展起来。
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森林法》,1915年又发布《造林奖励条例》,支持和奖励植树造林活动。民国五年(1916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提出,由于中国地理辽阔,政府财力无法支撑大范围的植树造林,如果让每个国民单独植树造林,又会由于个人财力有限且木材获利很慢而难以开展。因此建议把人民组织起来,成立林业公会,共同植树造林。根据农商部的估算,按每个县平均有一百个村计算,全国共有1.4万个村,一个村成立一个林业公会,每年每个林业公会假如能植树10 000株,那么十年内就可完成1.4亿株树的种植。为此,农商部还于1916年颁布了《林业公会规则》,1917年又制定《林业公会组织法》,对林业公会的运作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国民党执政初期,其中央党部曾经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货、合作、保甲、识字、卫生、筑路和造林等7项活动。1929年,国民党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通过推广苗木的方法鼓励民间私营造林,该局在各个林场培育大量的苗木,免费发放给愿意植树的人。每年每人最多能领取五百株树苗,领取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种植。如果超过一周的时间而导致树苗枯死的,要按市场价格加倍罚款,同时取消再领树苗的资格。该管理局还制定有《合作林场办法》,鼓励民有荒山的与管理局合作开办林场,民有荒山的业主提供造林场地,管理局提供造林的经费,经营林木的纯利润则由业主和管理局五五分享。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农矿部把原北洋政府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该法重新强调了国民可以免费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来植树造林,还可以自发组织林业合作社来保护和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1942年,农林部在湖南省会同县洪江镇设立民林督导实验区,其任务为:发动民力,普遍造林,迅速减少荒废林野。到1946年,实验区已经完成面积为16亩的两处苗圃,共培育树苗112.9万株;同时开办了一个示范林场,造出300多亩的示范林;在实验区指导下,当地人民开发出2万多亩的桐、樟、杉树林,保护和培育38.4万株野生树种,成立八个林业合作社;贷款90万元投资林业;建立三处合作苗圃,造林面积达万亩以上。[17]
1943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发出《强制造林办法》,要求各地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开展植树造林。每个乡(镇)林场的苗圃不得少于3亩,每年最少栽培2万株苗木。地主私有的宜林荒山、隙地必须自行造林,规定私有宜林地面积不足200亩的要在两年内完成造林,不足500亩的三年时间,不足2 000亩的四年时间,2 000亩以上的每年最少完成500亩的造林任务;如果地主不愿意在自家的宜林荒地上植树造林,则由政府加大其税收额度。如果地主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造林任务,可由政府和地主公共团体代其造林,地主只能获得林木收益的20%。
(一)民族资本经营造林
晚清时期,许多民族资本家在开创实业的过程中,也有投资于林业经营的。1891年(光绪十七年),广东实业家张弼士经过考察发现,山东的烟台县依山傍海,气候湿润,土壤也比较肥沃,适合葡萄的种植。于是他投资300多万元在当地买下两座荒山,开发五个葡萄园区,培育35万多株来自欧美品种优良的葡萄。至今仍赫赫有名的张裕葡萄酒厂就是在当时由张弼士先生创办的。[18]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广东省嘉应州(今梅县)的杨亮生开办了股份制的自西公司,在梅县城西的大径山种植竹、梅、杉、松、橘和橙等树木。潮州翁醉亭同年集资4万元,设立种植畜牧有限公司植树造林和养殖牲畜。同样是1906年,袁仁茂和黄鼎等人在江苏丹徒县成立利用树艺股份公司,筹集5万元资金用于租赁和购买荒山,栽培树木。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周震集资10万元创办崇实树苗公司,在江苏仪征、甘泉两县买地开荒,栽培苗木;丁彦翀建立阜生种植公司,在江苏金山县的朱泾镇开辟荒山,种植乌桕和桑树等。杨良骏集股10万元,于江苏省溧阳县创办吉金树畜公司,购地2.06万亩,种水稻和树木。1906年华侨何麟书在海南开办琼安公司,在定安县开辟250亩地栽种4 000多株从南洋引进的橡胶树苗,4/5的树苗均栽培成活。山东省当时也开办有15家垦殖公司,大多在即墨县。1908年,即墨县人刘锡五建立崂山森林公司,因集股不齐而暂时停顿。1911年重整旗鼓,继续经营,由王作梅任经理,利用崂山将军槽附近的国有荒废牧场植树造林,同时购买附近地区的部分私有林地,经营面积总计超过4万亩。
民国以来,民族资本家开办林业公司有增无减。民国初年,仅浙江省成立的林业公司有:余杭县杭北林木公司、大有垦牧公司、茂利农林场、茂森公司、浙西植木场,临安县振森公司、安北公司,建德县阜泰公司,安吉县启源公司,长兴县云野公司、兴墅公司,金华县华北公司、北山公司等。其中余杭县杭北林木公司有资金6.5万元,承领了一部分官有荒山,又凭借封建势力强购附近民山,共占有平缓山地1.3万多亩、水田1 000多亩、旱地100多亩。到民国八年(1919年),已经造林一万亩左右,树种以马尾松为主,杉木、麻栎、桐、竹等次之。长兴县云野公司有800股,每股100元,资金共8万元,承领长兴、安吉两县之间的浮云山和长兴县野山无主官荒,面积约4 500亩,进行造林。该公司制订了周密的造林计划,逐年实施,仅四年就植树950万株。除造林外,还发展养蜂和畜牧业,以便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收益。
江苏、安徽等省,也有私人经营的林业公司。江苏省有江浦县锦记公司,金坛县茅麓农林公司,句容县华侨暨南公司、均益公司、广慈公司,宜兴县阳羡公司,灌云县海洲树艺公司等;安徽省有盱眙县盈丰公司等。民国十年(1921年),广东省兴宁县陈伯威和陈育丰集股10 000元建立了东山林业公司,入股方式灵活:有钱出钱,有地出地,有力出力。该公司从小规模发展到大规模,造林事业逐年发展。在海南岛则有海外华侨和当地人士创办了不少橡胶园。一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各地仍有私营的林业公司出现,承领荒山荒地造林。例如,广西于1927—1932年相继有33家私营林业公司承领18.6万多亩的荒山荒地来植树造林,其中柳城县的裕成公司就独领2.55万亩的荒山荒地,种植桉、樟、杉等多种树木。[19]海南岛也有许多私人所有的垦殖园,种植咖啡、椰子和橡胶等热带树种。1949年,全岛有椰子园47家,面积共6 330亩,植椰子树2 061 900株,年产椰子26 547 500颗、椰子油3万斤、椰干300担、椰子纤维绳400担、椰布100担。咖啡园69家,面积共5 713亩,植咖啡树338 000株,年产咖啡169 000斤以上。[20]
(二)地主经营造林
中国南方的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等省主产松杉类树木,当地的地主也多有从事造林活动,造林树种以杉木为主。具体做法是:开垦山地,再插植杉木,在新植幼树行间种番薯、玉米等杂粮,3~4年后幼林郁闭,即停止种杂粮;也有的开垦后即种杂粮1~3年,然后插杉。地主经营造林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地主自己雇佣工人直接经营,产出的幼林和杂粮收益都归地主,雇工只获得劳动报酬;二是地主把山地转包给农民,农民全家在山上搭茅舍居住,垦种和造林,所收杂粮归农民,幼林归地主,个别地主也支付给农民少许的劳动报酬;三是地主将山地出租给农民造林兼垦殖,约定产出杂粮全归农民所有,农民负责所造杉林的长期培育和管理,直到成熟后采伐,产出木材的收益地主得1/3左右,农民可得2/3。(www.xing528.com)
由于山地大都是地主的,山区农民只能向地主租佃垦种和造林。例如,福建省浦城县山区农民向地主租山地种植松、杉、竹、油桐、油茶等林木。种松、杉等用材树的,成林以后的收入,地主得四成,佃农得六成,也有三七开或二八开的。如种油桐、油茶和竹类,因成熟后每年有收入,佃农每年都要交租,大年交三至四成,小年交二成。在江西省乐安县,山林分为“山骨”和“山皮”,山地称为“山骨”,山地上的竹木称为“山皮”,农民租地主的山地种植树木(即山皮)需每年向地主(山骨所有人)交纳山租。山皮所有人砍伐竹木后即还山免租,山骨和山皮都可以典当或转让。浙江省江山县和福建省闽清县的情况与江西省乐安县情况相似。如浙江省江山县大陈乡一带荒山都由地主招人垦种,农民租佃荒山种植树木,其树木即归农民所有,农民每年需向地主交纳山租,其数额为每亩二三百文至五百文不等。农民可以将自己所种树木转卖或抵押给他人。农民租佃地主的山地,都要立下字据,写明租佃山地坐落地点、四至、林木分成办法和山租数额等,并需有见证人,此字据都由地主保存。
40年代末,在福建省南靖县境内,距离溪水和圩场5里以内的山地,农民租佃的占40%~50%,距离10里以上的山地,租佃的也占到20%~30%。[21]地主把山地租给农民,不仅采伐的木材要分成,租出时有的还要收地租。例如,贵州省有的县,农民插植1 000株杉木,需向地主交纳1 200斤租谷。[22]在山地杂粮和林木收获以前,农民要吃要用,又不得不向地主借“垫脚粮”,地主则通过高利贷盘剥农民。杉木林虽然生长快,也要20年左右才能成材,农民发生经济困难,有时被迫以极低的价格把青山卖掉,将未成材的杉木林让给地主。有的农民不得不以林木为抵押向地主借贷,有的地主恶霸仗势强取豪夺农民的林木。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南方各省大部分杉木人工林为地主占有。例如,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湖南江华县的杉木林,地主唐惠卿占有30%,李沛然占有20%,周斓、刘兴、涂天觉、马仁胜、邱企藩等共占有30%,中农和贫农只占20%。[23]在福建建瓯县阳泽、房村、霞抱三乡,仅占总户数5.82%的地主和富农占有62.12%的杉木林,每户平均4 414株,而占总户数87.22%的中农、贫农和雇农仅占有23.94%的杉木林,每户平均不过113株[24](详见表8-5)。
表8-5 福建省山权林权(三个乡典型调查)
资料来源:南京林业大学遗产研究室.中国近代林业史[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223.
(三)农民造林
南方山区的农民除如前述租佃地主的山地垦殖和造林外,也有在自家的小块山地上垦殖造林的。特别是某些山区有种植“女儿杉”的习俗,即在父母生了女孩后,在房前房后或附近隙地插植数十株杉木。到女儿长大,杉木也已成材,就采伐杉木为女儿置办嫁妆。
也有的农民会为了保护生产生活而自愿地种树造林。1909年(宣统元年),奉天省义州(今辽宁省义县)老爷岭大石头沟有农民从长白山带回红松种子,进行直播造林。可惜因遭受鼠害和抚育不及时,林木生长不良。吉林的白都讷地区(今吉林省扶余县),严重的风沙经常破坏农业生产,因此当地农民就在自家农田间种植一些小型林网,用以防风护田。河北遵化县城东北沙河上游两岸的农民,为抵御洪水灾害,经过几年努力共同营造出一个两里宽、十里长的防洪林带。
有些地方的农民以林业为副业。例如,河北省固安县,抗日战争以前,出产柳条箱、簸箕、水斗等柳条器具,柳条箱曾运销大连、哈尔滨、上海、汉口、香港等地。当地许多农民以编柳业为副业,1斤柳条可换1斤面粉,因此不少农民每年利用隙地种植杞柳。40年代,在永定河两岸固安县属南关、公主府、横街、吕营、北关、河津、大龙堂、小龙堂等17年村就有杞柳林1 586亩。[25]广东省广宁县许多农民经营竹林,纺织竹器,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该县竹林和竹器的产值达2 000万元。[26]
有的省,一些农民办林业合作社造林。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广西修仁县(今荔浦县修仁镇)桐木圩农民办了众志林业合作社,栽植油桐、油茶350亩。[27]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广东省农林局在番禹县试办村有林,并鼓励乡村的学校、团体造林。造林地可承领官有荒山荒地,造林经费由乡公款中支付或通过募捐、集股等途径解决,造林面积小的数十亩,大的千亩以上。[28]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浙江省永嘉县农民办了造林合作社20个,共有社员679人,当年造林5 570亩,植油桐、油茶、毛竹、马尾松等树木2万多株。[2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