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丁长清、慈鸿飞根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陈长蘅、乔启明的估算,以及《中国农业经济概要》一书中的估计,汇总出近代中国耕地、牧场、森林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面积和比重,见表3-5。其中,牧场数据来自陈长蘅的估计,转引自乔启明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第199页。根据陈长蘅的估算,察哈尔、热河、宁夏、绥远、新疆、西藏、西康、青海等省,除耕地外约有牧地64 000平方英里[1],合248 640 000市亩,约占该省区总面积的26%。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政策研究室编的《中国农业经济概要》(农业出版社,1982年)估计,“我国现有草原面积为478 615万亩,其中可以利用的草原为336 514万亩,在农区约有可以放牧的草山草坡104 028万亩,……两项合计582 643万亩左右,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0.40%。”
表3-5 中国近代耕地、牧场、林地和其他土地比较表
②1公亩=0.15亩=100米2。
资料来源:丁长清,慈鸿飞.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55.(www.xing528.com)
表3-5中森林面积是根据国民政府实业部编的《民国二十五年全国实业概况》表48的数字计算的。该书估计,全国林作地面积为43 958 390千公亩,占总面积95 970 000千公亩的45.80%,其中森林用地为9 108 789千公亩,占总面积9.49%,宜林地34 849 601亩,占总面积36.31%。
表3-5基本反映了近代中国土地利用的概况,耕地(主要是种植业用地)的面积在全部土地面积中的比重不足10%,牧场(主要是畜牧业用地)的面积比重近乎耕地面积的两倍,而林地的面积与耕地面积基本相当。把耕地、牧场和林地加在一起的农业用地面积只占全部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可见农业用地的数量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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