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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发现与诊断规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武汉市职业病患者首次就诊或职业健康检查多选择一般医疗机构,而非选择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劳动者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也应考虑并及时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发现与诊断规范

目前,武汉市职业病患者首次就诊或职业健康检查多选择一般医疗机构,而非选择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由于大部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业病诊断知识欠缺及职业病报告制度不落实,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的误诊、漏诊及漏报、迟报现象大量存在。这不仅延误了职业病患者病情,影响了职业病事件的及时处置和控制,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维护造成不良影响。本节将对医疗机构发现和诊断职业病的过程做详细介绍。

一、职业病的发现与处置

职业病的发现通常从疑似职业病的发现开始。由于相关知识的欠缺,许多人认为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才有权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结论,而无诊断资质的一般医疗机构不可以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结论。然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来看,无诊断资质的一般医疗机构同样有责任在日常诊疗和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确有健康损害且符合疑似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劳动者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结论。那么什么样的疾病能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呢?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释义解释了疑似职业病的含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患者:①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②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③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患者,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⑤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由此可以看出,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若遇到夏季环卫工人中暑、管道疏通工人硫化氢中毒及同一工厂多例相同症状的气体中毒等情况,救治的医疗机构除进行临床诊断治疗外,还应考虑并适时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另外2017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也就是说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劳动者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也应考虑并及时做出疑似职业病的诊断。

医疗机构在做出“疑似职业病”诊断后,要将疾病及诊断情况如实告知患者或劳动者;提醒患者或劳动者及时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或者请具有上述资质的医疗机构派医师会诊并明确诊断;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给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监测网及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处置流程图详见图14-1。

需要注意的是,高温中毒或农药中毒患者无论是否诊断为疑似职业病都还需另外单独填写高温中暑报告卡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二、法定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置

法定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它不仅是一种疾病,而且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职业病防治法》对其病种、诊断机构、诊断要素、诊断原则、诊断方法、诊断程序以及诊断前后患者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责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一) 法定职业病病种

一般而言法定职业病病种需具备以下五个特征:①该疾病是一类人为疾病,它的发生和发展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②该疾病有明确的病因,职业性危害因素与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职业病发病原因和临床表现都具有特异性;③职业因素数量决定了职业病病症的存在与否和轻重缓急;④职业病有特定的发病范围,相同工种的劳动者可能发生不同的职业病反应;⑤控制职业病的病因和发病条件,可有效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1957年我国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首次将法定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制定《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划分9类,病种增加到99种;2002年又将《职业病目录》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对《职业病目录》再次进行修订,调增其名称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法定职业病种类增加到目前的10类132种。

(二) 职业病的诊断机构(www.xing528.com)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武汉市辖区内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共有三家,分别是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北省新华医院。

(三) 职业病的诊断要素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法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如下三个要素:患者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四) 职业病诊断原则

基于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的多样性、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的复杂性,职业危害因素对每一个体产生的损害和程度都不尽相同,临床表现也各有差异等,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因素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后,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五) 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程序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 患者或劳动者就诊  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2.收集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如下相关资料: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 调查取证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收集的现有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同时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 诊断  参加诊断的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必须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必须将诊断结果如实告知患者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患者或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同时,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监测网及时网络直报。职业病诊断流程图详见图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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