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国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进行发病报告。
①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进行信息登记。
①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②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除外)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患者。
(3)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www.xing528.com)
(4)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在确诊当个工作日内完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后文简称报告卡)填写,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相应科室专人负责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5)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患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时,应当在原报告卡上进行修正。相应科室专人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当日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后文简称信息单),并将患者出院信息报送至相应科室。相应科室专人负责在收到信息单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7)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及时将患者出院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转发至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患者建档立卡,做好定期随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管理工作。
(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信息登记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登记和录入。信息登记责任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基层医务人员。
(9) 信息登记责任人在收到辖区需登记和录入的患者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居(村)委干部上门访视,对患者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将患者信息录入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经核实为非本辖区内居住的病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核实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转送本市居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录入国家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10)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签署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网络知情同意书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其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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