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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与围产儿死亡上报调查与评审: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切实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上报、调查与评审工作尤为重要。 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⑤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⑥完成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孕产妇与围产儿死亡上报调查与评审:公共卫生工作规范

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目标。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切实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上报、调查与评审工作尤为重要。

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 报告对象

1. 孕产妇死亡定义  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定义  围产儿死亡指妊娠28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000 g)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 报告程序

1. 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 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 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 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省级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 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死亡时间一同上报。

(2) 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 报告内容

1. 孕产妇  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 围产儿  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 报告的责任单位

(1)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2) 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3) 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4) 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 死亡调查

(1) 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2) 调查内容:收集病历小结、原始病历复印件,了解所有知情人及120出车记录等。

(3) 市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各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死亡个案调查,及时完成疑难或特殊病例的市级死亡调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通过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并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最低水平。

(一) 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 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 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 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①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②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③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④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①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②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③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组织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www.xing528.com)

④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⑤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⑥完成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⑦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①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②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③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④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二)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1. 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 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

(1) 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2) 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 县(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3. 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 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 省、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 评审原则

1. 差额原则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2. 回避原则  市级评审时,被涉及的责任单位的评审人员应回避。

3. 保密原则  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4.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结论以多数参评人员意见为准。

(四) 评审程序及要求

(1) 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要求如下。

①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表(附件1),医疗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进行死亡评审。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②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表(附件2)。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孕产妇死亡参照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图进行上报。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3) 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五) 评审结论

(1)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2) 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3) 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六) 干预措施

1. 提出指导意见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 反馈评审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1) 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表。

(2) 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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