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是传染病防治的最前沿,是发现和识别传染病的“哨卡”,建设合格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有助于及早甄别、及时诊疗患者的感染性疾病,并能提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治感染性疾病的传播,对于社会人群的传染病管理及感染性疾病的医院感染管理均具有决定性作用。
一、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设置原则
(1)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设置应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感染科,统一整合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
(2) 为了防止感染性病原体污染医院环境,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感染性疾病门诊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应设置在相对远离普通门诊、利于人流物流隔离、标识明确的地方。
(3)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内部结构应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明确、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4)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面罩,防护衣、手套,防渗漏的套鞋等。
(5)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做到可分可合,能适应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需要。
(6) 合理配置医务工作人员,应根据感染性疾病门诊业务工作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医、护、技工作人员。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门诊设置的基本要求
1. 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要求
(1) 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诊室和候诊室,远离普通诊室,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有独立卫生间和医务人员更衣、洗手间。
(2) 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3) 通风条件不良时,应安装紫外线灯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应配备齐全的手卫生设施。
(4) 具有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消毒处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要求。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并及时密封,统一处理。
2. 二级综合医院的设置要求
(1) 感染性疾病门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建议间距20~25 m。感染性疾病门诊必须与普通门(急)诊隔离,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交叉,应有明显标识。
(2) 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各自的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应设有污染、半污染和清洁区,三区划分明确,相互无交叉,并有醒目标志。
(3) 应设置呼吸道发热患者、肠道患者、肝炎患者的专用出入口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4) 感染性疾病门诊业务用房应保持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设中央空调系统的,各区应独立设置;呼吸道发热门诊设全新风空调系统,肠道、肝炎门诊设中央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和换气次数不得低于设计规范要求;不设空调系统的,应确保自然通风。在通风效果不良的情况下,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医院可采取措施形成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室内空气压力梯度。
(5) 通风条件不良时,应安装紫外线灯或其他经批准的备用的空气消毒器械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同时应配备齐全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流动水、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擦手纸、洗手流程图。
(6) 艾滋病门诊还应满足艾滋病诊疗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保护隐私以及健康宣教等要求。(www.xing528.com)
3. 三级综合医院的设置要求 除满足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外,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抢救室内的仪器及物品摆放固定,标志醒目。设有抢救床、抢救车、氧气瓶、氧气袋、血压计、除颤仪、心电监护仪、专用呼吸机、吸引器、插管物品等,备有常用抢救药品及一次性消耗品如吸痰管、吸氧管、导尿管、采血针、试管、一次性手套等。处置室、抢救室应安装紫外线灯或其他经批准的空气消毒器械。
三、感染性疾病门诊就诊流程
(1) 就诊患者与其陪同人员来院就诊,挂号前必须经预检分诊处进行预检分诊。
(2) 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发现发热患者、疑似感染性疾病患者时,应引导患者到感染性疾病门诊就诊;发现呼吸道感染患者,还应给呼吸道感染患者发放口罩。
(3) 各普通门诊分诊人员对本门诊区域内就诊的患者进行二次预检分诊,发现发热患者、疑似感染性疾病患者时,引导患者到感染性疾病门诊就诊;发现呼吸道感染患者,还应给呼吸道感染患者发放口罩。
(4) 感染性疾病门诊医生对本门诊就诊患者进行诊治,发现感染性疾病患者要根据要求进行隔离治疗,结核病、艾滋病患者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疑似患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一并进行医学观察,确诊患者按照病情进行隔离治疗,确诊为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安排离院或让其到其他普通门诊就诊。
(5) 感染性疾病患者就诊流程图,详见图7-2。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的规定,对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1. 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感染性疾病门诊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实验室安全等相关防治工作制度。
(2) 做好感染性疾病门诊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防治规范性文件,感染性疾病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技术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3) 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
(4) 开展对传染病疑似患者的接诊、诊断与治疗及疑难患者的专家组会诊、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疫情报告、个人防护和隔离消毒等内容的演练,使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人员充分掌握防治工作技能、操作规范、个人防护等要求。
2.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以下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2) 各级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门诊防治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包括值班制度、应急措施、流行病学调查准备、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肝炎门诊、肠道门诊、留观室,急救系统,各项物资、药品和人员准备的情况。
(3)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 加强对医院消毒隔离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并加强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监督抽检。
3. 罚则
(1) 各级医疗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和具体责任人的执业资格。
(2)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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