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西欧发达国家是社会保障理论的发祥地,社会保障体系也相对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其制度建设包括很多维度,在此选择医疗受害人与医疗责任保险公司的关系为视角,只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处理程序做对比分析。
(一)美国模式
医疗责任保险在美国发展的最为成熟,比较学习对我国医疗损害利益的衡平和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大有裨益。基于美国医疗机构的私有性质,实行的是自保型医疗责任保险。美国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程序分为两级,即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的先行调解程序和法院的诉讼程序。被保险人因其自身过错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而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先行调解,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满调解结果,就会诉至法院;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进而判定医方责任和赔偿数额。无论哪种程序,最终都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也存有很大的危机,由于英美法系下法院审理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出于对患者的同情会产生对患者的过度保护的情况,致使损害赔偿费用畸高,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迫使其不断提高保费,甚至是退出保险市场。
(二)英国模式 (www.xing528.com)
1885 年,第一张职业责任保险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在英国出现,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独立类型,成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始祖,英国也因此被称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源地。[36]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在英国已相当完善,主要是实行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考量,医学委员会一般会强制要求医生必须加入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37]
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救济程序相对美国也有自己的特色。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生会把收到的患者诉求及时报告互助性责任保险机构,该机构首先审查医生的会员资格,审查合格后该机构会把医患双方纠纷的具体情况交由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备案过后会把具体的案件资料交给专业秘书,专业秘书再对纠纷的过错存否及比例、因果关系、赔偿金额等具体问题进行总体评估,将评估的结果送交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医生提供法律帮助。
(三)美英实践总结
纯粹从医疗损害发生后利益救济的向度分析,美英医疗责任保险实践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第一,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通过政府强力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受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够稳定社会秩序;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受害患者的利益损失,扩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财源基础,显示出医疗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之功能。第二,建立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并合理定位医方角色。从美英两国的实践来看,因为一些处理医疗纠纷专门机构的存在,医方与患者之间的对抗有了一定的缓冲,医方只是配合案件事实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拥有专业的纠纷解决人员,在专业知识上拥有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优势,对医患双方的心理状态有比较好的掌握,由其来处理医疗纠纷,可以大大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第三,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都是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允许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诉讼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下,不管受害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最后的赔偿责任承担者都是保险公司,在法律责任明晰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允许受害患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行使经济赔偿请求权,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患者,使其受损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但是为了平衡医方的利益,应当要求保险人行使医方对受害患者的抗辩权,以防止二者串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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