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会治理方面有着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有益经验,其在解决医疗纠纷层面的历史演变和实践经验对于妥善解决现有医疗纠纷问题大有裨益。现就几个典型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纠纷的专业化解决探索进行梳理,以期提炼演进规律指导实践改进。
(一)美国模式
在这个由来自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移民组成的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能依靠法律才能得以保护,这种保护是由法院以正义之法律为依据来确认的。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势必造成诉讼社会的形成,在相对健全的法律体制下,美国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定性和赔偿这两个核心问题,主要由陪审团、法官根据事实和各方聘请的专家鉴定意见依法决断”。[27]
在美国,医疗纠纷案件被统一定性为侵权之诉,由专设的医疗法庭负责审理,法官和陪审团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医学者或医学专家,能够较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分清医患双方责任。从医学上,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是否科学合理,与患者病症是否具有直接针对性;从法律上,认定医疗活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在美国,医疗诉讼中虽然存在赔偿数额的容忍度问题,但是具体的赔偿数额并不是由法官来定,而是由陪审团来决定,而陪审团出于对受害患者的同情,往往会给予较高的经济赔偿;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广泛应用,医疗损害赔偿数额更是居高不下。
(二)日本模式 (www.xing528.com)
“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纠纷是日本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28]法庭审判的归旨在于程序保障,唯有依靠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审判所诉求的正义。所以,法庭审判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是很大的,囿于人力、物力和财力,日本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时存在严重的超期审判现象。为此,日本于2002 年针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存在的低效繁冗问题进行诉讼体制改革,以期实现医疗纠纷解决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日本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如下举措以优化医疗诉讼体制。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医事关系诉讼委员会,掌握下级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定期举行委员会会议,解决医疗诉讼案件审理的长期化问题;其次,设立医疗诉讼集中审理部,该部门是基本法院的下设部门,由法官、医生、律师等组成,专门审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最后,建立了专家委员会制度,该委员会由具有法学、医学和诉讼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各界专家组成,对有关争议焦点、案件事实、证据采纳等问题发表专业意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出庭质证,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空缺。[29]
(三)经验总结与启示
总结以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医疗纠纷诉讼的审判有着明显的专业化、高效化倾向和权益导向。第一,注重专门审判组织制度和专业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入嵌于时兴的审判专业化逻辑理路。社会分工的细化催生出审判实践的专业化,医疗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且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和医疗机构巨大经济的赔偿,如果由非医学专业背景的法官审判此类案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判定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定。第二,注重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高效化,以减轻双方主体和审判机构的讼累。在我国,寻求法律保护的受害患者绝大多数属于经济能力一般的阶层,亟需医疗机构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来获取损失的弥补,如果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或者程序复杂,无疑会增加受害患者的额外负担,于法院而言,案件审理的高效化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讼累的负担。第三,强调医疗纠纷解决的权益保护倾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旨趣之一。现代社会对个体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医疗活动对人的生命价值至关重要,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要强化医疗纠纷解决的权益保护向度,诉讼目的不是惩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审判机关应以此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指导原则。第四,探索并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专业化解决渠道。事实证明,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处理结果更容易使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因此有必要推行医疗仲裁制度,由专业化的医疗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纠纷进行仲裁。例如,目前,美国、德国、墨西哥等国家均建立了医疗仲裁机构,其效果十分显著,不仅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更为有效,还分解了审判机构面对医疗纠纷的受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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