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厘清和对其边界的诠释,是认清事物本质的前提条件,也是对其展开系统分析的基础工作。如果对医疗意外损害的内涵存有疑虑,遑论外延与相关行为的分界与交叉。现就对医疗意外损害的释义进行公理化考究,并从国际视角对其进行考察,以求对我国的启发。
(一)何为医疗意外损害
关于医疗意外损害的概念释义,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医疗意外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并非因医疗过失,而是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和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患者意外死亡。”据此定义,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受制于医疗技术而对一些疑难杂症束手无策,或者因患者的特殊体质、不可控的病情发展而导致的意外死亡等,均可认为是医疗意外损害。也有学者认为:“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者病人的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22]
综合分析上述两种学界看法,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第一种观点仅仅将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界定为医疗意外损害,第二种观点只将由于病情恶性发展和病人体质特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界定为医疗意外损害,都不够全面,有失偏颇。我们认为医疗意外损害是指在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于现有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病情的恶化、病人的特殊体质等一些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因素给患者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
其实,医疗意外损害只是现代诸多社会风险的一种,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结果。现代科技发展下,医疗意外损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的普遍性。每个人都有患病就医的可能性,都要接受医疗服务,借助医疗行为保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而医疗风险就潜伏在医疗行为中,因此,每个人都面临着医疗意外损害的潜在威胁,医疗意外损害其实是普遍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中的。其二,后果的严重性。诚然,现代医疗科技的进步使得人类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大为提高,大量高科技医疗设备的应用使得很多疑难杂症不断被破解,但是,这些医疗科技的应用使得人类在固有的疾病风险之外,又不得不面对医疗科技的不确定性风险,即医疗意外损害风险。此类风险一旦演化成现实的医疗损害,其后果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期,远严重于疾病所带来的后果。其三,发生的不确定性。医疗意外风险潜藏在医疗行为中,其发生机制十分复杂,与患者的特殊体质、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具有无法预测、无法预防、无法事先遏止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医疗意外损害风险难以被精确地评估,更妄论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及消除。
(二)医疗意外损害救济机制的全球境遇
医疗意外风险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相关,发达国家虽然有着先进的医疗技术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其医疗科技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很高,同样也会有出现医疗意外的可能性。因此,并非只有我国面临医疗意外损害的难题,在研究如何应对医疗意外损害的风险时,如果将研究的视角延展至国际境遇,不难发现在社会福利较好的发达国家,已经演化出一套完善的制度设计来应对此风险。(www.xing528.com)
瑞典于1975 年开始推行病人赔偿保险制度,该保险实质上是对医疗意外损害给予补偿的意外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险,与传统侵权责任并行不悖,构成了医疗伤害赔偿和补偿的双轨制,即医疗意外损害保险的赔偿与医疗机构给予的赔偿二者同时有效,患者获得保险赔付的同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医疗赔偿的权利,只不过在数额上,法院会把保险赔付部分作抵扣。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不仅具备保险制度的有效性,还具有无过失归责原则的高效性,患者在主张自己权利时,没有必要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有过失,便捷的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程序正义,使医疗机构的赔偿金大多用于弥补患者受损的利益。
新西兰建立了意外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在此制度下,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国民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用,从而建立起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保险体系,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但是理赔的对象仅仅是因为医疗意外而导致的损害。该制度从设立到成熟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了提高医疗意外损害事件的处理效率,逐步将其审理程序独立化,由专门的审理单位进行单独处理;为了区分医疗意外的类型,以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医疗为标准,将医疗意外划分为医疗不幸与医疗错误,前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合理地进行了医疗行为但是仍然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意外后果,后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遵守相关的行为准则而导致的医疗损害。
法国在新世纪推行了新一轮的医疗改革,改革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对那些因医疗意外受到严重损害的患者,以“集体赔偿”的名义予以救济。按照法国《公共卫生法》的规定,因医疗意外受到损害的患者,按其受损害的程度及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由国家专项基金予以补偿,而不是由无过错的医方承担救济受害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美国于近年来进行了专门的无过错医疗责任改革,所谓无过错医疗责任,“是指患者若遭受医疗所致之严重伤残,有权从赔偿基金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医疗赔偿而无须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的一种赔偿模式”。[23]无过错医疗责任模式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受损患者寻求救济的难度,并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和诉讼压力,同时也被认为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篇章。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意外损害,建立一种由国家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社会、医疗机构、患者共同出资,交由专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管理的医疗意外损害补偿基金,来对其损失及时进行救济,已为国际大势所趋,我国也应该积极探索设立该基金。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国的实际国情千差万别,国内经济体制和国民意识发育程度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新西兰国家面积较小,人口不多,区域发展水平差别不大,而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差别较大。在建立我国的医疗意外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时,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根据特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意外损害应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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