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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 年1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第24 号案例:荣某英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至此,该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远未结束。

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2014 年1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第24 号案例:荣某英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被告王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发生刮擦,致使其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永诚保险公司也表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限额范围内的赔付责任。原本平凡的一起交通事故因为一纸鉴定引起了业界的热论,双方分歧的焦点也在于此,即相关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认为“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的再次审理,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否定了该鉴定意见对赔偿结果的影响,排除了因为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可能性。至此,该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远未结束。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典型的侵权与被侵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也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由此可见,该案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是不存在疑义的,因此,原被告双方就责任划分与归属问题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即被告王某负全责,永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司法鉴定意见上,该鉴定意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进行了比例划分,将受害人特殊体质囊括进来,最终给法院裁判带来不确定性的指引。虽然该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后也达致定分止争的裁判效果,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以期达到指导裁判的作用,但是就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和司法裁判逻辑的实践运行指向引发的思考才刚刚开始。(www.xing528.com)

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也即四要件说。这一逻辑链条是侵权责任理论的核心,是用以区分违法行为和正常行为的尺度,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由此可见,特殊体质在侵权责任中的地位之尴尬,因为只有违法四要件具备之后,特殊体质才有可能对侵权责任造成影响。理论而言,很多学者把特殊体质与可预见性相关联,认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增加了侵权行为的不可预见性,有必要对因果关系理论予以完善,并修正原因力理论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实践层面,形形色色的疑难问题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由受害人特殊体质影响侵权责任承担的纠纷也时常发生,给法律实务操作带来很多挑战,如果处理不妥很容易导致双方权益纷争,有损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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