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侵权责任系谱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相竞合致使损害后果大大超出预期的现象屡见不鲜,不管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各执一词,最高人民法院第24 号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局面,但是其背后隐藏的理论支持和法政策考量值得我们思考。所谓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因为受害人客观存在的、不管其自身知晓与否的某些身体上的特殊体质或疾病,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相竞合,致使最终的侵权后果大大超出可预期的正常范围。
在侵权责任系谱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相竞合致使损害后果大大超出预期的现象屡见不鲜,不管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各执一词,最高人民法院第24 号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局面,但是其背后隐藏的理论支持和法政策考量值得我们思考。理论上,由于“蛋壳脑袋”规则的式微,在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上出现了对因果关系的曲解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之势,因而亟需因果关系程度论的救赎;实践中,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现实审判的指导意义,该案例必定会对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影响,囿于该指导案例的僵化性和局限性,难免会使该问题的审判运作陷于诸多困境。因此,在坚持因果关系程度论的同时,要综合多维因素进行分析,并明确不同因素在整体序列中的价值位阶。
在风险社会的宏观场域下,社会风险具有高频率的同时,个体之间的快速传播也是导致风险异质化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复杂,受困于对个体利益的过度强调,侵权纠纷也不断发生。在一个奉法律为信仰的社会中,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是人们趋同一致的理性选择。在诸多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的竞合而致使损害后果超出预期,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倍感棘手的问题。所谓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因为受害人客观存在的、不管其自身知晓与否的某些身体上的特殊体质或疾病,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相竞合,致使最终的侵权后果大大超出可预期的正常范围。该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它超越了传统侵权责任四要件的理论范围,容易曲解原因力理论、滥用公平责任原则;实践中,则很难认定侵权行为和受害人特殊体质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范围,造成审判中的诸多困境就在所难免。(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