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医疗损害的医疗侵权行为,是现实中极为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把该类行为设专章进行界定,对行为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化表达。我们研究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逻辑起点,就是要回归到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上,进而界定医疗侵权行为的类型,这是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语言学考究
2010 年7 月1 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引入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把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该话语体系的构建,旨在终结解决医疗纠纷时事实援引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乱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医疗损害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以及身体机能的恶化等,简而言之,即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的外延扩展至对患者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以及由此给患者带来的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害。由此可见,医疗损害既包括医方有过错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无过错时造成的医疗意外损害;既包括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也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权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显然,医疗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责任,按照主流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说,只有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被认定为医疗损害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社会化承担
医疗风险是风险社会中诸多风险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社会主体利益的重大威胁,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由个体来独立承担此类风险,势必会给个体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由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来作为责任主体都有碍社会的安定。通过风险分散的形式,社会整体成为集合风险的承担者,是应对医疗风险的有效举措。其实,这不仅是由医疗损害责任风险本身的这一特性决定的,还是侵权责任之社会化分担的一大表现。随着社会网络系统的逐步完善,社会个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个体与整体的黏性越来越强,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危害系数也随之加强,由社会整体来承担潜在的风险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1.医疗损害本身的特点决定 (www.xing528.com)
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由于医疗活动是对人生命和身心健康状况的诊治,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其后果非常严重;各种新的医疗技术手段的应用,人类对新疾病的不可掌控性,使医疗损害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对受害方而言,可能关乎生命,后果严重;对侵权方而言,赔偿数额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分散风险,共担责任,这是一种共生共赢的救济模式,不仅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负担,还可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治。
2.责任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
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是责任风险分担的法理基础。按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方的损失要由侵权方加以赔偿弥补,这是以责任针对性为基础的。但是随着社会连带性的不断加强,侵权行为超越了纯粹的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具有社会性,损害责任完全由侵权方承担不仅显失公平,还会因为超出其责任承担能力而使受害方得不到救济。正如戴维·M.沃克所言,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是一种损失的移位,即把某人所受的损失转移给被认为造成损失的人或对损失之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把这种损失转移至企业或整个社会。分析此观点可知,损害责任的社会化是指不仅仅由侵害人承担责任,还可能由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方来分担。
3.风险社会情势下的必然选择
1986 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公开发表的《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一书,被公认为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开山之作,得到了社会学家吉登斯和人类学家杜格拉斯、韦达夫斯基的强力支持,很快风险社会理念就遍及全球。在风险社会的场域中,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高机率性;风险的传导机制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单向传递演变为多维扩散,呈现风险的异质化;社会的内生性契合,使个体之间的依附性增强,导致风险发生时会加快其传导的速度。风险社会的这些特征都使人类个体拙于应对诸多风险,在整个社会连带性日趋加强的形势下,由社会整体联合应对社会风险、分散责任风险显得尤为必要。医疗风险作为社会风险的一种,其后果非常严重,单靠社会个体的力量难以应对,需要个体联合起来,以社会整体的姿态共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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