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治化,完善相关立法,首先就要明确基本的立法原则,在此指导下进行具体的立法工作,注重发挥其对法律价值和制度设计之间的桥梁作用。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原则与其制度的价值目标相对应,不仅对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还可以为其执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指引。在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原则时,不能单单从立法角度进行界定,重要的是根据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的价值目的,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法原则的应有效用。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性质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任何法律制定的基础,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很多地方性规定都有违反此项原则之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权限赋予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很多地方通过地方性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做法明显与此规定相违背,应该予以修正。[7]遵守宪法与法律,是我国任何立法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其他立法活动必须在此原则框架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也不例外。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正常的法律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在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我们在承认医患双方处于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同时,还需注意到患者的弱势地位。医疗责任保险与传统的责任保险一样,以分散风险为最基本的价值,但是与责任保险和社会观念的变迁相适应,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也同样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价值旨归。在一定意义上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受害人遭受医疗损害后,会严重影响其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如果不能及时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医疗责任保险要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价值目标之一,发生医疗损害以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地对受害患者进行赔偿。(www.xing528.com)
第三,通过化解医疗风险、减轻医患双方经济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原则。医疗活动旨在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但基于其较高的风险性和专业性,会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损害患者切身利益,也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医患纠纷,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秩序,进而导致其进行医疗行为时过于保守,反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有碍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弥补受害患者的损失,还在于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经济责任,使其能够从繁重的经济赔偿和医疗纠纷解决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活动,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这样的结果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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