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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医疗行为的特征与界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行为客体也是医疗行为,在阐述医疗责任保险的客体指向时,自然离不开对一般医疗行为的界定。广义的医疗行为,泛指所有医疗机构运用各种手段,对人体的生理、病理和组织进行干预的行为。很明显,这一定义把医疗行为的概念作了扩大界定,不仅包括了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还包括了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同时对人体组织进行合法干预的行为。医疗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医疗行为的特征与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已经有了专门的界定,2010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设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然而,要使医疗损害责任得以实现,必须先明确医疗行为的概念和外延,因为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行为的后果。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行为客体也是医疗行为,在阐述医疗责任保险的客体指向时,自然离不开对一般医疗行为的界定。

按照学界对医疗行为的概念界分,可以将其分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和广义的医疗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一般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诊治活动。对此概念可以作以下理解。首先,就行为目的来看,狭义的医疗行为的目的是治疗疾病,那些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都不是医疗行为,比如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等;其次,就行为的过程来看,狭义的医疗行为包括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恢复、用药等一系列行为过程,旨在减轻患者因疾病而引起的痛苦,改善患者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广义的医疗行为,泛指所有医疗机构运用各种手段,对人体的生理、病理和组织进行干预的行为。很明显,这一定义把医疗行为的概念作了扩大界定,不仅包括了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还包括了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同时对人体组织进行合法干预的行为。在此,我们只讨论狭义的医疗行为,至于广义的医疗行为,我们在下文会有专门介绍(以医学临床试验和药品临床试验为例)。

医疗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医疗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达到行为主体的某种医疗效果,一般是为了疾病的治愈、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恢复,但是,由于现阶段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疗行为的目的并不都能实现。其二,医疗行为需要受到医疗行为规范的约束,实际上,任何社会行为都应受到一定行为规范的约束,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其三,医疗行为以人为行为客体,具有很强的伦理性要求,如果发生医疗风险,其后果可能会十分严重,甚至会危及生命和健康。其四,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从事医疗行为的机构具有相关的资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www.xing528.com)

在法治社会下,任何的社会行为都会引发对应的法律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协调,医疗行为所形成的就是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关于对患者进行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的法律关系相同,医疗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就主体而言,根据医疗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其主体可以分为医方和患方。前者是指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虽然现实中实际实施医疗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是其行为是隶属于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因此,医务人员并非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方;后者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就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患者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患者的监护人。就客体而言,按照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医疗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医患双方就患者疾病的治疗和恢复达成的协议,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就内容而言,包括医患双方主体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医方享有实施医疗行为的决定权、支付费用请求权等权利,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信息告知义务、对患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按照医疗行为规范合理医疗等义务;患者一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医方对应,在享有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支付费用、配合治疗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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