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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制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世界上较早实施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了解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该国的医疗机构体系。[98]在2002 年之前,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都是采取强制商业险模式,虽然与美国由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区别。

法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制研究

作为世界上较早实施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了解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该国的医疗机构体系。法国的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两种,两者在分工上有所差异,其中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公益性的公共医疗事业,诸如病人的长期护理、医生的教学与培训等,而私立医院则主要从事重大疾病的医治、外科手术的实施等难度较大的医疗事务。根据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立医院工作的医生由政府支付薪水,并有公务员编制。一个医生可以同时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执业。[97]

起初,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采用和美国类似的模式,即医生出钱购买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在出现医疗事故产生医疗纠纷后,患者诉至法院,法院如果不能从中调解双方的分歧,就作出相应的判决以解决争议。为了保证这种商业型模式得到良好的运行,法国保险法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具体的规定体现在L251-1 第1 款:“公共卫生法第L1142-2 条的规定转述如下:第L1142-2 条中独立执业的医疗专业人员,医疗机构,保健服务和组织,国家以外的从事预防、诊断或护理的任何独立法人,以及第L5311-1 条中的保健产品的代理商,贸易商和供应商,该保健产品为成品,但该条中的5 除外,5 中的活动须受第L1229-9 条11、14、15 的限制,当第三方遭受损害或由他们在预防、诊断或护理活动范围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他们有义务对为此必须承担的第三方或行政责任投保。”[98]

在2002 年之前,法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都是采取强制商业险模式,虽然与美国由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区别。第一,美国在经历了三次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之后,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进行了限制,但法国对此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二,在医疗事故的认定上,法国法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具体体现为对医生注意义务要求较低,由此使得患者的举证责任更重,很多时候会因为缺少证据而败诉。(www.xing528.com)

采取和美国类似模式的法国,也遭遇了和美国一样的问题,即高昂的保险费使医生难以为继,面对这一问题,法国没有像美国一样对原有制度进行小范围修补,而是进行了彻底的改革。2002 年3 月4 日,法国颁布了第2002-303 号法案,对本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改革,改革后的医疗责任纠纷,不再由法院进行审理,而是由法国政府所指定的专门审查委员会处理。委员会处理相关的医疗纠纷,不再采取过错赔偿的原则,而是采取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认定患者的损害与医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患者即可获得赔偿金,不再考虑医生是否对此负有过错。患者所获得的赔偿由国家设立的赔偿基金支付,该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医生与医疗机构所交纳的保费与国家的税收拨款。实际上,法国对本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北欧国家的模式,即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财政对责任赔偿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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