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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新西兰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1985 年才真正确立起来。二是将医疗意外事件的审理程序独立出来并设立专门的处理机构。[87]根据《2001 年伤害预防、康复与补偿法》,新西兰自2002 年4 月起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一轮改革,对永久性伤害进行一揽子补偿给付。

新西兰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

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救济意外事故中无辜的受害人,新西兰自1974[85]年起实施《意外事故补偿法》 (The 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该法律确立了极具特色的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该制度下的保险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即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负责管理、提供用于补偿受害人的资金。这部《意外事故补偿法》的颁行使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人身意外伤害实行全面无过失补偿制度的国家。[86]

1974 年的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覆盖了几乎所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但是并未将医疗伤害列为补偿对象。直到1985 年,ACC 才将医疗伤害纳入补偿范围。应该说,新西兰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1985 年才真正确立起来。

医疗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自确立后经历了多次修正,其中重要变革主要有:

1992 年新西兰通过《1992 年事故康复与补偿保险法》(Accident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ct 1992)对原有新西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这次变革是历次变革中最为重大的一次,主要变革内容如下:

一是创设了“医疗事故账户”(medical misadventure account)。

二是将医疗意外事件的审理程序独立出来并设立专门的处理机构。(www.xing528.com)

三是将“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 by medical misadventure)作为单独的一类事故独立出来,这样将医疗意外事故区分为“医疗不幸”(medical mishap)和“医疗错误” (medical error)两大类,并据此建立不同的补偿条件。前者是针对医疗过程中适当的医疗行为却产生罕见且严重的负面医疗后果,对此仍维持无过失补偿的精神加以补偿;而后者是指医事人员怠于遵守一般可合理期待的照护标准的情形,即以医事人员的过失为补偿前提。[87]

根据《2001 年伤害预防、康复与补偿法》(Injury Prevention,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 2001),新西兰自2002 年4 月起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一轮改革,对永久性伤害进行一揽子补偿给付。

2005 年7 月,新西兰通过了《2005 年伤害预防、康复与补偿第二修正法》 (Injury Prevention,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mendment No.2 Act 2005),该法废止了将医疗事故(medical misadventure)划分为“医疗过错”(medical error)和“医疗不幸” (medical mishap)的做法,统一称为“治疗伤害”(treatment injury)。此处的“治疗伤害”是指因治疗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和因不必要的(not a necessary)治疗及治疗的意外结果(not ordinary consequences)而导致的人身伤害。[88]

最近几年来,新西兰开展了最新一轮的改革,资金运营已从现收现付(pay as you go)制改成完全的基金制(fully funded),以便更好地保持财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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