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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色及评价: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设计类似于这一制度,也就是说当医生投保了医疗责任事故保险后出现了医疗事故,由专门机构仲裁,保险公司赔偿。

德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色及评价:研究成果

(一)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特色

1.多级国家监督机制[48]

德国责任保险的国家监督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级。在联邦层面,联邦政府卫生部负责对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的监督,具体而言,是针对费用承担机构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督。设在柏林的联邦社会保险局是负责联邦直属社会医疗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它也具有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结构平衡基金和护理保险的平衡基金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的职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及经济状况方面的监督检查并拥有对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的监督权。

具体到各州,由各州的健康部和劳动与社会管理部门负责州保险协会与州直属社会保险公司及州一级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地区一级,由地区官方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的监督机构必须每5 年对所有提供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除了上述的监督检查,德国相关监督机构还需要对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日常业务的运行、管理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

2.医疗事故调解处

在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颇具特色之处是其医疗事故调解处。随着社会发展中德国医疗过失明显增加的情况,德国医师公会于1975 年成立了用于解决医患之间医疗争议的全国性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机构——医疗事故调解处。[49]

医疗事故调解处由律师和医生共同组成,并且都是由志愿服务的医生提供无偿的专业认定。为了给申请人提供更适当的建议,调解处也会编制有代表性索赔案件的相关数据,并且每年联邦医学会都会对这些数据进行统一编撰,目的就是减少医疗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二)德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评价

1.德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点 (www.xing528.com)

(1)医疗责任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

我们知道,如果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汽车出了事故后将会由相关责任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也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交通警察来完成,而司机实际上没有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不能主导事故责任的认定。德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设计类似于这一制度,也就是说当医生投保了医疗责任事故保险后出现了医疗事故,由专门机构仲裁,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医生需要承担责任,病人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50]前文谈到,在德国所有的医生都要缴纳医疗事故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基金积累,一般都能给付患者的赔付申请,不由医院和诊所给付。所以,在这样的设计下,医疗责任的风险被分担,病人从保险公司获得实质性的赔偿,而保险公司由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保费支撑,医生和医疗机构只需要承担保费支出。

(2)医疗事故调解快捷、高效、成本低廉

医疗事故调解处是负责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通过该机构的处理有减少诉讼过程中时间花费和巨额费用支出的好处。在诉讼维权意识高的德国,司法资源极为有限,如医疗事故纠纷的当事方诉诸法院,整个过程复杂漫长,短则需要三五载,长则可能需要十年甚至十年以上才有可能得到解决。但医疗事故调解处集合了保险、法学、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这样可以保证调解处负责的调解和调查一般都能在1 年之内完成,这样可以为纠纷双方提供高效迅捷的调解服务。与诉讼中需要自己付费不同的是,该机构的办公费用都是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支出,这样病人或家属在这一过程中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这是成本较高的诉讼途径所不能相比的。[51]

(3)有助于医患关系和谐,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医疗事故调解处在纠纷处理中具有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这有利于避免医疗事故纠纷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有助于整体医患关系的和谐。根据有关统计,德国85%的医患纠纷案件是基于医疗事故调解处的认定结果协议解决的,另有15%的案件患者经调解后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医疗事故调解处作出的认定结果是一致的。[52]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它充其量也只是建议性的意见。只要当事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对该处理意见持有异议,那么选择向法院起诉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也就是说该种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取代司法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起诉后法院判决与该种处理意见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医疗索赔案件都是通过非诉讼方式结案的,要么是与保险公司直接达成赔偿协议,要么是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53]这样,大部分纠纷就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有助于医患关系和谐,也有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2.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

根据德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际出现医疗事故的医生并没有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而是由全行业的保费承担,这样的设计存在的不足之处可能会影响部分医生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动力,这一点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然,这种不足仅仅是相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德国的这一制度设计已经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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