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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特点与评价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分为两种类型。医生保护协会、医生维权联合会与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最终并非服务于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医师没有美国式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节约动机,也就不会拒绝接受高危患者,这无疑是英国人民的福音。也就是说,英国的医师互助险并未对医师收取激励性的保险费。

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特点与评价

(一)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具体而言,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在运作模式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双轨制运行

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市场化的单轨制运作方式,而英国则采取一种政府与医师个人相结合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具体而言,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政府为医师与医院承担医疗责任保险费,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第二种类型是医师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生保护协会、医生维权联合会与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医师与医院收取会费,当医疗事故发生时,上述协会即着手对事故进行评估与鉴定,并承担最终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模式,而该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也是英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最为突出之处。

2.多元化服务

前已述及,英国的医师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是其主要的医疗责任保险类型。医生保护协会、医生维权联合会与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最终并非服务于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其成立初衷乃是为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咨询、诉讼服务并积极促成有利于医师利益的相关立法及维护医师的职业声誉,即类似于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业协会。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期,因为医疗服务中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医师的人身安全与诉讼权益饱受干扰,出于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目的,这三个社会团体才陆续为医师代理医疗赔偿诉讼,并承担诉讼费用与损害赔偿金。尽管今天,这三个社会团体因医疗责任保险而为大众所熟知,但是其最初的很多服务职能并未丧失,三个社会团体依然是为英国医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医师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

3.固定化保险费与再保险

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之保险费用所采取的是一种浮动式的费率计算方法。[39]详言之,对于从事风险系数较高的医疗服务与医疗事故发生率高的医师收取高于提供风险系数低的医疗服务与事故发生频率低的医师的保险费。这就使得一方面医师避免接收高危病症患者,以避免增加自己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有些高危科室如妇产科医师难以找到愿意为其提供商业保险的保险人[40]而英国的上述三个团体对于作为会员的医师所收取的会费基本是固定化的。其不会因为某位医师经常引发医疗事故而要求对其增加会费或者拒绝其加入社团,并且上述社团还广泛地招纳除注册医师以外的心理咨询师护士等医疗辅助人员加入。英国的互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会员所收取的保险费用大大低于商业保险,但是其所保障的范围却不低于商业保险,如即使是在责任医师退休或者死亡以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只要认定成功,社团均会承担赔偿责任。医师没有美国式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节约动机,也就不会拒绝接受高危患者,这无疑是英国人民的福音。

(二)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评价

1.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点

(1)更好地保障医生的权益

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有很强的福利性,互助性的医疗责任保险机构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主要会从案件本身而非经济效益来考虑,其运行的理念是如果医生没有错误,那就应该不惜成本地维护医生的权利与名誉,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区别,而这一目的使医疗责任保险机构能够更好地保障会员医生的权益。(www.xing528.com)

(2)保险费用低,减轻了医生的负担

由于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医生的权益而设立,会员交纳的会费只需要满足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对损害的赔偿以及日常运行即可,不需要考虑盈利的因素,因此医生需要交纳的会费远低于向商业型保险公司所交纳的保险费。相较于商业保险公司,互助型医疗保险机构的一大特点是其对会员收取的会费不会因某一会员医疗过失的增加而提高,也不会拒绝该会员的加入。在一般的商业保险中,如果某位医生的医疗过失增加导致病人索赔次数和索赔金额增加,则会促使商业保险公司提高保费甚至拒绝提供保险。

(3)拒赔情况少,使患者能够得到赔付

只要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的会员在其医疗过失产生时交纳了会费,那么随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数额大小,机构都会予以赔偿。而一般的商业公司多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设置很多拒赔条款,而且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有的会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才会被患者发觉,而此时患者再提起医疗损害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会看医生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是否一直交纳保费,如果没有,则可能拒绝赔偿。而按照互助型责任保险的规定,只要医生在医疗过失发生时是某一医疗互助组织的会员,该组织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也不会因为会员医生已经退休或当事医生已经死亡而发生改变。

2.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

(1)对患者的赔偿能力有限

英国的医师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的非营利性,使其不具有从医师或者患者那里抽取利润的经济动机,也就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不可能过于丰厚,因此,其针对患者赔偿请求所进行的赔付,数额一般只能弥补患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无法像商业性责任保险那样获取高额的赔偿。

(2)对医生的激励性不强

英国的医师互助责任保险,保险费包含在医师所缴纳的会费里,数额是确定的,即使某个医师的医疗事故引发率很高,协会也不会要求其增加会费,更不会拒绝其入会,甚至在会员医师去世或者退休以后,由其在职期间所引发的后续医疗事故,互助保险仍旧会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英国的医师互助险并未对医师收取激励性的保险费。医师不必担心会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保险费用的增长,就不会拒绝医治具有高风险性的患者,医师的逆向选择行为也不会发生。不过,这种没有差额的保费设置,也未能充分发挥起保险费用对于投保人的激励性作用,值得深思。

(3)市场化不足导致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

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不能像商业保险一样将风险在全社会进行分散。而根据保险学理论,风险的共担主体越广泛,则单个主体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英国的上述三个医疗互助组织采取了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再保险的措施,对于一些具有高风险的医疗部门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方式,以将医疗责任风险在更大范围之内扩散。[41]英国的医师互助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率比普通商业保险低,医师所要承担的经济负担也比较轻,投保人可承受性较好,也就更利于该种保险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医师互助险的一个缺憾就是其市场化严重不足,保险的风险仅仅在注册医师与医疗辅助人员之间进行分散,显然风险的分散面不足。尽管三个医疗社团也逐渐对部分高危医疗行业进行再保险,但是毕竟再保险的范围相当有限。因此,从长远来看,英国的医师互助责任保险只有逐步引入市场资本力量,扩充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面和资金来源渠道,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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