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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维权组织的态度最终在1910 年发生了改变,在这一年,医生保护协会宣布对医生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提供全额补偿,从此拉开了英国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序幕。作出这样的规定后,英国卫生部随机认识到公立医疗机构也需要医疗责任保险。至此,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正式成型。

英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报告

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产生于三家医疗互助性组织,因此,要了解英国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首先要了解三家医疗互助组织的发展历程。三家机构的成立时间先后有别,其中最早的是1885 年成立的医生维权联合会,该组织设立之初的目的在于“维护医生及其整个医学界的权益,打击非法行医以维护整个医学界的声誉,[33]为卷入诉讼的医生提供咨询、辩护服务和帮助,促进有利于医学发展的立法,反对有损医学发展的各种立法和措施”。[34]

经过最初几年的发展,在协会接下来的具体发展问题上,管理层出现严重分歧,一部分管理人员由于意见不同最终选择离开协会,离开的这部分人员在伦敦另行创设了一家机构,它就是医生保护协会的前身——伦敦医生保护协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将名字改成了现在的医生保护协会。[35]

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医生很少会因为医疗过失而被起诉要求赔偿,因此在上述两个机构成立初期,均不向自己的会员提供责任保险,这种状况从两家机构设立之时一直持续到一战之前。在这最初近30 年的时间里,两家机构主要处理的事务是保护其会员不受来自患者与政府的不正当干扰,以及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司法协助。这种情况在进入20 世纪之后开始发生变化,主要是因为患者因医生的医疗过失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开始增多,这促使患者针对医生医疗过失造成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逐步上升,法院也不断地在司法上对患者的请求予以支持。面对这种情况,医生与医疗机构显得有些难以招架,因此他们要求维权组织提供相关的责任保险服务,今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即通过保险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医生与医疗机构的这一要求最初遭到了维权组织的拒绝,而拒绝的原因是维权组织担心一旦为医生提供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相当于解除了医生的后顾之忧,这会促使医生在给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变得不计后果和草率,无疑会引发更多的医疗事故。

但是,维权组织的态度最终在1910 年发生了改变,在这一年,医生保护协会宣布对医生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提供全额补偿,从此拉开了英国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序幕。1948 年,英国建立了公费国民医疗体系,也就是前面提及的NHS,这一体系是高福利国家的政策产物,在这一体系下,由政府出资建立公立医院,公立医院通过聘用或与医生签订合同的方式购买医生的医疗服务,以向其区域内的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国民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之后,有大量的医生通过受聘或者签订合约的方式就职于公立医院,但出于维护自身职业独立性的考虑,这些医生并不愿意让雇主承担其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于大多数医生提出了这一要求,英国卫生部便在20世纪50 年代初同意医生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仍然由医生自身通过医生维权组织自行解决,这包括了诉讼代理费、其他诉讼费用以及医疗损害的赔偿。为了保障医生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赔付,英国卫生部同时还要求医生必须加入其认可的医生维权组织,以确保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生有能力进行全额赔付。(www.xing528.com)

20 世纪80 年代,由于医疗过失诉讼的数量与赔偿数额都在攀升,维权组织为了保证自身的赔付能力而向医生收取更高昂的会费,而会费的涨幅甚至远远高于当时物价的涨幅,这对于只能从公立医疗机构领取固定薪水的医生而言,显然是难以承担的。医生们开始抗议,在压力之下,英国卫生部同意报销部分会费。

1990 年1 月1 日,英国卫生部决定改变现有的做法,规定凡是受雇于公立医院或与当地卫生部门签订合约的医生在其受聘业务范围内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均由该医生所在的公立医院或所签约的卫生部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生在受聘业务范围外所造成的损害则由其所加入的医生维权组织承担。作出这样的规定后,英国卫生部随机认识到公立医疗机构也需要医疗责任保险。于是,国民医疗服务执行局请医生保护协会与威里斯考轮公司共同设计责任保险计划,该计划设计出来后,于1995 年4 月1 日正式开始运作。同年的11 月20 日,英国第三家医疗互助性组织——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成立,委员会主要负责上述保险责任事项的执行以及应对病人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提起的索赔。至此,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正式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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