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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如果医务人员受雇于联邦或者州政府,则其医疗责任保险由所雇佣他们的政府部门负责购买。这些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保险关系中,但在美国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美国保险服务局负责确定保险费率。(四)筹资渠道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医疗服务者自身交纳的保险费。(六)产品市场美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丰富,市场的规模十分庞大。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一)体系架构

经过了前期的发展之后,美国现已建立起以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以医生互助组织为补充,政府、保险公司和医生等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展医疗风险管理活动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呈现出一种十分多样化的特点,该机制中除了商业保险,还有医生自我发起的互助保险、政府创设的联合保险协会以及个别州设置的各类医疗责任基金等。同时,如果医务人员受雇于联邦或者州政府,则其医疗责任保险由所雇佣他们的政府部门负责购买。[14]虽然美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多种多样,但从总体上说,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依旧是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

(二)保险主体

在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中,还包括诸多的主要的保险人就是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公司,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除了医生外,还包括超过90 种职业的医疗服务从业者。[15]此外,除了上述两类主要的保险关系主体,还存在着诸如医疗责任检测所、医师保险协会以及美国保险服务局等各种组织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保险关系中,但在美国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中,医疗责任检测所负责提供权威的医疗责任保险和风险管理资讯、预测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医师保险协会则为其会员公司提供保险教育服务。美国保险服务局负责确定保险费率

(三)保险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美国实行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但法律将加入责任保险作为行医的前置条件,因此医生无权放弃购买该保险,这使得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关系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这一关系中,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交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则负责医疗事故经济赔偿以及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四)筹资渠道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医疗服务者自身交纳的保险费。[16]据统计,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 万美元,其中约1.5 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于其年收入的7.5%;外科系统和产科等风险较大的医生投保费用可达5 万~10 万美元,高达年收入的40%~50%。[17](www.xing528.com)

(五)理赔机制

在美国商业型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下,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陪审团来确定医院或者医生在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进行判决,一旦认定医院或者医生有过错,则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产品市场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丰富,市场的规模十分庞大。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域、机构和执业类型的需求,美国保险业推出了类型多样的责任保险。[18]但从总体而言,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保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期内发生事故为赔付基础的保单,另一种则是以期内报告赔案为基础的保单。由于医疗责任险危机的影响,为了防止“长尾事件”,目前的趋势是后者快速增加,前者迅速减少。[19]

(七)政府责任

美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一系列的措施成为医疗责任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保障。首先,政府在税收上对医疗责任保险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对医疗责任保险仅征收2%的营业税,远低于其他行业。其次,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督促相关机构建立专门分析与监控医疗事故的数据库,以对医疗责任事件进行更好地监控与预防。最后,美国一些地方的州政府为了解决一些医生无法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还发起设立了联合承保组织,主动扮演了“保人”的角色。还有一些州政府则建立了患者赔偿基金,以保证患者获得足够的赔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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