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营体系,在实践中面临很多障碍;加上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实施需要由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涉及多方部门的利益,加大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运行难度。
第一,就国家立法而言,我国目前缺乏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一立法,使得医疗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推广倍受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确立了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另外,也规定了自愿原则的例外,即强制性保险,其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在某一领域从事活动,就应该购买该类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该类保险只有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才能开办。反观我国各地方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大多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保险,如北京、深圳等地,均是通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很显然,这种以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将特定保险纳入强制性保险序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由省级单位推动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既能够减少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实施不便,又便于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赋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强制性保险的设定权,使其有权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
由上述可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各地实践中,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设计和强制推行也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处于违法操作的尴尬境地,弱化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权威性。[15]
第二,就保险人而言,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内缺乏相应的专门技术和专业人才,阻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展。客观而论,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短暂的发展历史使得行业经验严重不足,产品分析所依赖的数据也捉襟见肘,医疗责任保险难免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目前缺乏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专业人才。医疗责任保险需要精通医学、法学和保险学等多方面专业的综合性人才,而受制于保险业的发展阶段,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在精算方面,人才的供求严重失衡,难以满足我国越来越大的保险市场的需求。而这需要教育体制的人才培养机制的转向,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突破,这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造成极大的限制。其次,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产品较为单一,不能满足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多数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诱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承保因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对于因医疗意外所致使的医疗损害和就医过程中引致的其他损害则在所不论。而医疗过失和医疗意外的界定并不明确,并且多数医疗损害事件所引发的医疗纠纷都和医疗意外等承保范围以外的事故有关。因此,现阶段的保险产品很难满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避医疗风险的多元化需求。再其次,保险人在提供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价值较低,很难激发投保人的积极性。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真正诉求在于转移医疗风险,这其中不仅仅包括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还涵盖医疗纠纷的处理事务,在减轻经济负担的同时,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16]而目前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较窄,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较低,不能为医疗机构提供有益的内部控制建议,从而提升其对医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水平。另外,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企业法人,还不具备独立解决医疗纠纷的能力和资质。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保险人的服务质量和范围,不利于提高投保人的市场满意度。最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费过高,制定保费所依据的标准不科学。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精算人才和历史数据,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制定基本靠行业经验,不是依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考量,而是仅仅依据医院的规模大小、床位数多少等外在因素。保险人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实际操作难度,制定了较高的费率标准,并且费率的弹性不高,不能满足有着不同需求的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因而导致医疗机构的投保率较低。(www.xing528.com)
因此,就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言,其在行业经验、专业技术和人才等方面所受到的阶段性限制,成为制约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对附加性增值服务的忽略,大大降低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投保人的吸引力,这些都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未能得到有效进展的制约性因素。
第三,就投保人而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加上该保险的局限性,使其投保积极性不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为投保人,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之一,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是影响投保率的关键因素,能否形成理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成为医疗责任保险能否顺利贯彻至实践的重要原因。[17]从投保人的视角来看,影响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很多医院认为自己拥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依赖于公立医院的背景,很少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很小;即使发生医疗纠纷,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被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率也不大。由此,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并未形成正确的认识,导致保险意识不强,虽然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很多医疗机构开始认识到其积极作用,但是更多的医疗机构还是持观望态度。其次,前述保险人的原因是导致投保人投保积极性不高的重要肇因。单一的保险产品、低价值的增值服务、硬性的费率机制和较低的赔偿限额,使得医疗责任保险难以满足医疗机构的预期,很难发挥其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应然效应。因此,保险产品本身的不足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造成一种挫伤,降低了参与度,同时限制了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最后,保险合同的单方性使得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限制了其表达诉求的渠道,不利于保障投保人的权利。按照保险业的行业惯例,“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人自行拟定,然后交由保监会备案,”[18]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也是如此。因此,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一般都是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自愿平等原则,结果是投保人的利益未予以充分考虑,很容易出现保险人单方排除投保人权利的情形,对投保人而言有失公平。
综上,投保人方面的诸多因素也是医疗责任保险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必须对此予以重视,加强对医疗风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正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人地位,切实从其立场出发,保护其利益,不断开发能够满足其多层次需求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在弹性制保费、增值性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沟通协调机制,为投保人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和渠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