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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及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时,不仅要遵守宪法、保险法、医事法等上位法的要求,也要体现医疗责任保险本身的规律和目标。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为因医疗损害受到损失的公民提供救济,在维护公民财产权的同时,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理应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后,要坚持缓和医患关系、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及基本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时,不仅要遵守宪法保险法、医事法等上位法的要求,也要体现医疗责任保险本身的规律和目标。

首先,要坚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实现与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决定着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宪法抽象规定的细化,其立法自然也要受宪法的约束;同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还应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保持一致,实现与部门法的有效衔接,避免因规定不一样所引起的法律执行困境。

其次,要立足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将此理念贯穿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始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享受医疗服务和保障,确保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为因医疗损害受到损失的公民提供救济,在维护公民财产权的同时,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理应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后,要坚持缓和医患关系、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医生救死扶伤本应获得患者的赞誉,但是频发的医疗损害事件给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究其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双方的利益存在冲突与矛盾。其后果不仅使二者两败俱伤,还严重阻滞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针对此问题的新举措,在其立法过程中,应该兼顾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在利益调和的同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所谓“法理型治理”是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社会治理的主要观点,在治理手段上,强调对法律途径的依赖;在治理模式上,注重治理态势的“常规化和制度化”。简言之,法律是促进社会运行的规范化、改善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参见[德]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45 页。

[2]参见文正邦:“论主客体统一——法律实践的一个中心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 期。

[3]参见李玉泉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8~63 页。

[4]从不同的立场对同一行为进行分析会有不同的结论,一般而言,事实和法律是考虑问题的常用视角。就医疗行为而言,事实上的行为主体与法律上的结果承担主体并非完全一致,一旦不能全面地分析容易造成主体界定的不明晰,造成投保人的责任界限不清,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5]英美法认为,雇主应该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在此理论的指导下,英美法国家认为医疗机构是医疗责任的承担者;德国法在此问题上曾持有异议,曾经一度认为由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会加大其负担,遂主张医务人员对其自身的医疗行为负责,但是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反而不利于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实现了责任主体的转变。因此,目前国际上对此问题的实践做法趋于一致,即都认为应该由医疗机构作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参见梁研:“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0 年博士学位论文

[6]对此,我国民法对雇主与雇员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 条第1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学界的研究中,对“雇主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也已达成共识。参见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1~162 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 条第5 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我国现有的几大保险公司都有明确的规定,内容和范围上大同小异,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曾经出台过《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其中规定“凡是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8]参见曾言、李祖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30 页。(www.xing528.com)

[9]参见吕群蓉、蔡川子:“论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承担主体”,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3 期。

[10]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05 页。

[11]参见李玉泉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80~185 页。

[1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25~29 页。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10 页。

[14]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90~299 页。

[15]参见刘宇:“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探讨”,载《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 年第5 期。

[16]参见贺海仁:“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 期。

[17]参见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 年第1 期。

[18]参见申曙光、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载《上海保险》2006 年第2 期。

[19]参见陈绍辉:“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缺陷及其弥补”,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 年第4 期。

[20]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68~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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