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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权利和义务设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履行者,在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范畴进行界定时,要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核心,对各主体分别进行诠释。(一)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的角色主要由医疗机构来扮演,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求保险人支付医疗损害经济赔偿金。在承认第三受益人诸多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权利和义务设计

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履行者,在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范畴进行界定时,要以法律关系主体为核心,对各主体分别进行诠释。

(一)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的角色主要由医疗机构来扮演,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求保险人支付医疗损害经济赔偿金。一旦发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医疗侵权事件,第三人(受害患方)会向医疗机构索取经济赔偿,医疗机构垫付以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在请求支付的时间上比较灵活,即使在投保人支付给第三人赔偿金之前,投保人仍然享有请求给付权。第二,有权要求保险人参与针对第三人的抗辩。抗辩参与权是指当第三人与被保险人就医疗损害侵权发生诉讼时,保险人应当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参与抗辩。为投保人设置该权利减轻了其应对受害患方索赔时的压力,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14]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投保人还需履行以下相应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费的义务。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如期交付保费是其最基本的义务。第二,说明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的基本义务,需要对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接到第三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务必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第三,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医疗侵权事件的发生;同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将侵权损失降至最低,以防范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与投保人相对应而存在,二者共同构成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就保险人的权利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请求投保人按期支付保费的权利。此乃保险合同所赋予保险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正是对应了保险人如期收取保费的权利。第二,保险人有权参与第三人和投保人的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如前关于投保人权利的阐述,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抗辩义务,此为对该义务的进一步解读,参与纠纷处理和抗辩,既是保险人的义务,也是保险人的权利。通过对纠纷处理程序的全程参与,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实施欺诈行为以骗取保险金,从而维护保险人的自身利益。[15]第三,有权要求投保人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主观过失所导致的医疗损害,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理注意,该种医疗损害的发生概率可以降低。因此,保险人有权利督促投保人进行合理行为,以降低医疗损害的发生概率。(www.xing528.com)

就保险人的义务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签订合同时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理解其深意;加上很多条款都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如不给予明确、清晰的解释,很容易侵犯投保人的知情权。因此,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对合同中所包含的专业术语、除外责任负有说明义务。其二,一旦发生约定或者法定的医疗损害事件,保险人要及时理赔。对所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是保险人最主要的义务,既可以向投保人理赔,也可以向第三人理赔。但是在理赔过程中,都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单据,如保险合同、索赔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报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三)被保险人和第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医疗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并不包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内。因为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是事实上的行为主体,但是并不直接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没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关于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可以参见前述关于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阐述,在此只探讨第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责任保险在转移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第三受益人利益之保障。通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重赔付机制的制度设计,使受害患者的利益损害得到最大化的弥补。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者失去了赔偿能力,第三受益人的利益保护途径便会受阻。因此有必要疏通权利救济渠道,允许第三受益人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具体而言,在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可以赋予第三受益人针对保险人的直接给付赔偿金的请求权,第三受益人也有权直接从保险人处受领经济赔偿金,而不必经过投保人,提高其维权的效率,降低其维权的成本;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第三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第三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受司法保护的。这样可以实现在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后,医疗机构所期待的医疗纠纷的外部化解决。

在承认第三受益人诸多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发生医疗损害事件以后,首先要积极地配合医疗机构和保险人进行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准确地界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以为后续的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据;向保险人行使直接给付请求权时,要出具必要的单据和证据,包括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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