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根据主体与保险合同之间发生关系的方式,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直接关系方,即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保险的投保人(购买方)和保险人(出售方);相应地,间接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间接关系方,虽没有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但是与其利益有着密切关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确定也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来完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也要在保险合同的一般框架内进行界定。具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前两者是直接关系方,后两者是间接关系方。
(一)投保人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人的范围与界定,需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视角对医疗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收益归属进行分析。[4]一方面,从事实上来看,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专指那些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医生、护士,还包括对患者发生直接医疗关系的其他人员。虽然患者直接到医疗机构就医,但是具体的医疗行为是由医务人员来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界域内的医疗损害行为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引发的。因此,医务人员是事实上的实施主体。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来看,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并不能脱离医疗机构而独立存在,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构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医务人员所从事的医疗行为实际上是职务行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5]结合我国的实践,医疗机构应该承担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所引发的责任。[6]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保险的行为激励作用,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保人主体制度。具体而言,由医疗机构承担大部分的保险费用,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应当承担部分保费,医务人员承担一定程度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用可以为其适当行为提高行为激励。就此,形成了由政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组成的投保人体制框架。
(二)保险人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被称为承保人,是与投保人相对应而存在的主体,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法定或约定事项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是有着事实上的支撑的。首先,医疗责任保险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如前所述,医疗责任保险的施行,有助于保障受害患者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有助于减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维持医疗秩序。鉴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次,保险机构有着专业的保险技术。保险机构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合理地运用大数法则,对于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新兴产品的研究和运用更为专业,由其作为承保人更为稳妥。最后,保险机构开设医疗责任保险有着诸多现实意义。综观国际领域的通行做法,医疗责任保险已趋成熟,而我国受制于保险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保险观念的落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态势并不乐观。因此,通过专业的保险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无疑会提升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释放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www.xing528.com)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继受人,一旦因其行为要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障,不论是保险事故的受害者,还是保险事故的引发者,都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请求权。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也都对被保险人作出过具体的规定,[7]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界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决定了医务人员并不适合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限制。发生医疗侵权事件后,替代赔偿责任是主要的承担方式,即医务人员虽然为事实上的侵权主体,但是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8]这是因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雇员的职务行为应视为雇主的行为,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并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不宜将其作为被保险人。
(四)第三受益人
医疗责任保险实际上是第三人保险,即第三受益人有权依照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的受害人。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受益人和其他保险合同中的第三受益人有很大区别,其中之一就是界定的时间不同。一般保险中,第三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已经被指定了;而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受益人,只有当发生医疗侵权事件时,才能界定。第三受益人的设立有着明显的“倾斜保护”的立法意图,在医疗侵权事件中,受害患者在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受益人,可以迅速有效地弥补受害患者的利益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彰显医疗责任保险的权利维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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