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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医疗责任保险主体体系中,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医方通过投保,把自身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从事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由其承担受害患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疗风险对受害患者的损害。发生医疗侵权事件后,医疗责任保险使得多方主体进行赔付成为可能,受害患者甚至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进行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医疗责任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形式,旨在实现责任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减轻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和思想负担,从而对社会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制。就医疗责任保险的界定而言,可以从其内容和性质予以解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制度功能的双重性等都可以为该保险形式的界定提供线索资源;就医疗责任保险的缘起而论,可以从其具体实施的可行性、医疗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来阐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是医疗风险下的责任社会化分担形式。

(一)界定

医疗责任保险实质上是责任保险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时也被称为医疗职业保险,意指在一定的约定期限内,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被保险人在从事特定类型的医疗活动时,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致医疗损害,依照相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类型。[6]

前已述及,责任保险实质上是把特定的法律赔偿风险作为承保对象,该种保险形式存在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对第三者造成的利益损害。[7]在此语境下,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职业资格相符的特定医疗行为时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易言之,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事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因自身的主观过失给患者造成了医疗损害,按照法律或者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机构代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言之,医疗责任保险意味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自身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在允许的情况下作为受害方的患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这无疑就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效率,实现了责任承担的优化

医疗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形式类似,一般包含三方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相对应,是指与保险人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都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8]被保险人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情形发生时,遭受利益损害并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主体。在医疗责任保险主体体系中,存在着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被保险人而言,一方面,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后,被保险人可以就此向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行使抗辩参与权,即如果被保险人就损害赔偿事项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者诉讼时,保险人应当参与到该过程中并行使抗辩权。就保险人而言,主要享有请求投保人按期足额缴纳保费的权利、参与抗辩的权利、请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医疗损害的权利等,诸多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既减轻了医方的责任压力,同时又不断督促医方审慎执业,减少因主观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

(二)缘起

医疗责任保险的兴起与发展是其内在的生成逻辑使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不仅顺应了责任和风险的社会化分担趋势,还是对医疗风险的有效应对,从而分散了医疗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诉讼压力。需要指出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属性,在医疗责任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也彰显出商业保险对医患关系的改造和缓和。

1.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正所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9],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社会的正义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可以分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前者侧重于通过法律制裁来实现对不轨行为的约束,后者侧重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重置来实现社会的正义。传统的治理路径倾向于矫正正义的逻辑思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为受害人提供了诉讼的救济途径,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来要求医方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医疗责任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既不能忽视某一方主体的利益,也不能过于强调对一方主体的利益保护。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中,纵使患者的利益保护被提到顶层设计的高度予以表达,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过于片面地强调对患者利益的保护,无疑会加大医方的经济责任和负担,限制其进行积极治疗和医疗创新的积极性。对于医疗行业这一高风险的领域,通过保险的方式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是对社会正义理念的实践和落实,[10]也是对社会财富的统筹安排和二次分配。因为医方通过投保,把自身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从事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由其承担受害患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逻辑路径符合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主旨,也体现了社会风险的分散化承担,也进一步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合理分配,彰显了社会正义。

2.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医疗风险的有效应对方式

伴随着医疗科技的进步,医疗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医疗风险系数也随之增大。新形势下的医疗风险具有客观性、成因的复杂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等特点,同时还会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医疗秩序的维护和医疗技术的进步造成不当影响。[11]因此,寻求适当的路径以规制医疗风险成为新时期医疗界域内的新任务。

加强对医疗风险的控制,当然离不开一些非正式制度的建立。比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德水准;将医务人员的素质水平纳入考核体系,为其适当医疗提供行为激励;提高岗位的准入门槛,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从源头上保证医务人员的素质水平,等等。除此之外,尤其重要的还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资本体系,典型的代表就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思路是资本的转移与责任的分担,是妥善解决医疗侵权事件的重要方法。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疗风险对受害患者的损害。发生医疗侵权事件后,医疗责任保险使得多方主体进行赔付成为可能,受害患者甚至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进行损害赔偿。如此一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显示出对弱势群体一方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疗责任保险集结了大量的医疗机构,给了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法则[12]概率论原理进行风险管理的契机,[13]大大提高了社会对医疗风险的抵御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3.医疗责任保险体现了商业保险对医患关系的改造

前已述及,医疗责任保险是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具体举措,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技术。其实,医疗风险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征,需要根据不同的外在形式和承担主体来确定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也就是说,我们在处理医疗风险时,要确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14]所谓“多层次、立体化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就是要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多个主体的积极作用,形成一套完整的协调机制,建立全社会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缓冲机制,实现医疗风险的“软着陆”。[15]其中,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分担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商业保险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凭借专业的技术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增值服务,提供管理风险的专业意见。[16]虽然商业保险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医疗风险管理,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其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风险管理服务的提供者这一双重角色。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出现,是商业保险的重要表现。长久以来,因医疗侵权引发的损害不断发生,使得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不断升级,这种异质化的医患关系严重降低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度,成为保守医疗、“医闹”等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寻求一种顾及双方利益、全面稳妥的解决医疗侵权事件的新形式,[17]是重塑医患关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以商业保险形式呈现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顺利解决医疗损害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投保转嫁了责任风险,减轻了潜在的经济负担,可以切实站在患者的立场适当地从事医疗活动;另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提高了医疗损害的赔偿效率和力度,真正维护了受害患者的经济利益,这从根本上增加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心理依赖和信任感。因此,商业保险的引入,使得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规范化运行和普及,切实改善了医患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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