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界定范围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1.遗产的特征
(1)范围限定性
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2)合法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有财产才可继承。如非法所得、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时间的特定性
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遗产在法律上具有时间的特定性,只有在公民死亡时至遗产分割完毕前的这一特定时间内,生前遗留的财产才能被称为遗产。
(4)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同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自动解除。
2.遗产的内容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⑤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概括地说,在我国,遗产主要有三个方面:财产所有权,包括公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部分。
3.遗产分配原则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从效力上说,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有遗嘱,但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
《继承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照顾分配的原则
《继承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含义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非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形式。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www.xing528.com)
3.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指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①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④下述几种情况下,分配遗产份额上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和安排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声明。
遗嘱继承(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1.遗嘱的形式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下列五种形式之一,方为有效。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的方式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第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第三,对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第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或盖章。
公证遗嘱的程序:第一,遗嘱人须亲自申请办理公证;第二,遗嘱人须在公证人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第三,公证人须依法做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证明书》。
公证书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公证人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2)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在上面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比较常用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遗嘱或者不愿亲笔书写,可由他人代笔书写制作遗嘱。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才有效: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以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指用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方有效: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证明也应当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比口头遗嘱更为可靠,且取证方便,不须他人的复述。但是,录音带、录像带也容易被剪辑、伪造。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立遗嘱人仅有口头表述而没有其他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①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处于战争中或遭遇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遗嘱见证人
(1)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见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为准。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对于遗产的处分直接影响着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做见证人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身份的取得,应当由遗嘱人指定。未经指定,即使出现在设立遗嘱的现场、能够证明遗嘱内容真实性的人,也不是遗嘱见证人,其见证也是无效的。正是因为遗嘱见证人身份的取得是基于遗嘱人的信任和特别指定,其能否做见证人取决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是否做见证人属于见证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见证人可以接受遗嘱人要求其见证的请求,也有权拒绝。
3.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是遗嘱人对遗产及相关事项的处置和安排。为便于执行,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指定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②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③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④再指定继承人。
⑤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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