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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关系的界定及家庭财产产生的关系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进行财产分配规划,首先要正确界定围绕家庭财产产生的各种关系。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又称为结婚条件,即婚姻当事人双方本身的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住所选定权。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成员关系的界定及家庭财产产生的关系规定

要进行财产分配规划,首先要正确界定围绕家庭财产产生的各种关系。

(一)婚姻关系

婚姻是家庭财产关系形成的前提,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界定和分配结果。

1.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实质要件

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关键。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又称为结婚条件,即婚姻当事人双方本身的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③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④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2.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

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以批准登记时间为准,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3.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住所选定权。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以下几点。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就财产的归属做出怎样的规定,都不能免除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权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先预提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www.xing528.com)

【案例】

李某(女)十年前和一位姓赵的老人再婚。她有一个儿子,老伴有一子二女,在他们再婚时都成年了。再婚后,她一直尽心照顾老伴,她和继子女们的关系也一直很好。在此期间,老两口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但不久前,老伴因病不治,由此引发了房产纠纷。李某的继子女找到李某,说他们的父亲留有遗嘱,父亲死后,房子归他们所有。继子女还以此为由,要求李某搬出现在住的房子到她自己的儿子处居住,房子由他们继承。

【案例分析】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死者的遗产,李某将先分得一半,然后再和其他继承人分剩余的一半。但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并将房产全部赠予他人,这份遗嘱也是部分有效的。因为,这份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只能处分他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将李某拥有的部分赠予他人。因此,李某的继子女要求老人搬出房子,于法无据。

(二)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2.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的原因可能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

(三)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旁系血亲。依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具有一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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