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收入福利化
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各种补贴方式(如提供宿舍、伙食与其他集体福利)获取的权益,不会被视为薪资收入,也就不需要纳税。有些费用(如房租、午餐费、培训费)如果以税后工资支付,就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而如果以费用的方式抵减税前工资,税前工资降低后,所得税也会相对少缴。这一筹划方案适用于工资扣减社保费后仍超过3 500元的免税额者,但需要获得所在单位的配合。
(二)薪资与年终奖金的合理分配
如果从事有业绩奖金激励的工作,且业绩淡旺季明显,可要求企业将每月或每季的业绩奖金延后到年底,以年终奖金的方式发放。这是因为年终奖金可以先除以12,再对应适用的税率。通过这种平均分摊的方式,可避免旺季时奖金多从而也要多纳税的情况。
对于某些年薪较高且在一定范围内可决定薪资与年终奖的企业高管,经由合理分配,可降低全年度的薪资收入税负。
【例10-13】一个月薪7万元、没有年终奖的白领,社保扣除额3 500元,免税额3 500元,应纳所得税额63 000元,适用35%的税率,速算扣除额为5 505元,则:
月应缴税额=63 000×35%-5 505=16 545(元)
年缴税额=16 545×12=198 540(元)
但是,如果能与公司商量,在年薪不变的情况下,将月薪降到4万元,将36万元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则在扣除社保扣除额和免税额后,应纳所得税额为33 000元,适用25%的税率,速算扣除额为1 005元,则:
月应缴税额=(40 000-3 500-3 500)×25%-1 005=7 245(元)
年终奖应缴税额=360 000/12×25%-1 005=88 995(元)
年缴税总额=7 245×12+88 995=175 935(元)
节税额=198 540-175 935=22 605(元)
(三)薪资与劳务收入的转换(www.xing528.com)
从事咨询服务的人士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领取薪资),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领取顾问费)。当收入较低时,薪资的税率比劳务收入的税率低,可选择领取薪资;当收入较高时,薪资的最高边际税率45%,高于劳务的最高税率40%,可选择领取劳务收入。
【例10-14】月收入10 000元,领取薪资收入,社保扣除额以2 000元计算,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缴所得税=4 500×20%-555=345(元)。领取劳务收入,扣额比例20%,税率20%,应缴所得税=10 000×(1-20%)×20%=1 600(元)。此时,领取薪资收入划算。
月收入20万元,领取薪资收入,社保扣除额以4 000元计算,应税收入为192 500元,则适用45%,的税率,应缴所得税=192 500×45%-13 505=73 120(元)。领取劳务收入,适用40%的税率,应缴所得税=200 000×(1-20%)×40%=64 000(元)。此时,领取劳务收入划算。
(四)劳务收入分批计算
劳务收入的计算是以“次”计算,如果一个劳务合同采取一次性支付20万元,就要缴纳6.4万元的所得税;如果改为每月支付一次,分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16 667元。则:16 667×(1-20%)×20%=2 667(元),2667×12=32 004(元)。税负可以节省50%。
(五)个体户由独资企业转为夫妻合伙企业
在同样的税前收入下,合伙企业按合伙份额先分后税,有两项生计费用扣除额,举例如下。
【例10-15】某独资企业年税前收入20万元,应缴税额=(200 000-42 000)×35%-14 750=40 550(元)。如果将配偶列为合伙人,每人份额50%,每人应缴税额=(100 000-42 003)×20%-3 750=7 850(元),两人合计7 850×2=15 700(元)。
也就是说,个体户由独资企业转为夫妻合伙企业后,其他条件都不变,但可以节省一大半的税。在本例中,节税额=40 550-15 700=24 850(元)。
(六)兼职人员最好选择不同收入类型的兼职
兼职人员至少在两家单位都有收入。如果两份收入都是薪资收入,就只能有一个免税额,若一份收入是薪资收入,另一份收入是劳务收入,就可以有两个免税额,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降低税负。
【例10-16】某甲在主要单位的收入是10 000元,在兼职单位的收入是3 000元,如果都按照薪资收入发放,就要合并计税。由于一个人通常只在一处缴社保,以2 000元计算,应缴税费=(13 000-2 000-3 500)×20%-555=945(元)。若10 000元是薪资收入,应缴税费=(10 000-2 000-3 500)×20%-555=345(元);3 000元是劳务收入,4 000元以下的免税额为800元,应缴税费=(3 000-800)×20%=440(元),合计785元。也就是说,在本例中,分开计算比合并计算能够节税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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