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给予免税、减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免税项目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是国家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其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⑦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规定的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www.xing528.com)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⑤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⑥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⑦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房取得的所得。
⑧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⑨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协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法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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