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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读本:祖甲的改革及乱汤之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祖甲:见《史记·殷本纪》,武丁之子、祖庚之弟。马融、郑玄等汉代学者认为,其中“祖甲”就是指武丁之子祖甲。王先生还指出,祖庚、祖甲的卜辞中有“兄己”,也是指乃兄孝己。祖甲在位时曾推行改革,涉及历法、祭祀典礼、占卜方式等数个方面。史书又称,祖甲“乱汤之法”。祖甲作汤刑,依据主要是《竹书纪年》。祖甲的改革之所以是“乱汤之法”,或许也是保守一方给予的评价。

甲骨文读本:祖甲的改革及乱汤之法

【图版】

(1)

(2)

(2局部)

【释文】

(1)己巳卜,贞:王宾祖己[1],亡拇(吝)。

庚午卜,贞:王宾祖庚[2],亡拇(吝)。

(2局部)癸未卜,贞:王旬亡忧,甲申翌日祖甲[3]

【著录】

(1)=《合集》35866  (2)=《合集》35745

【注释】

[1]祖己:这里指《史记·殷本纪》武丁的嫡长子,史称“孝己”,未继承王位。甲骨卜辞有“小王父己”,所谓“小王”,或许正是未即位的体现。

[2]祖庚:见《史记·殷本纪》,武丁之子、孝己之弟。

[3]祖甲:见《史记·殷本纪》,武丁之子、祖庚之弟。古人又称之为“帝甲”。《尚书·无逸》:“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兹四人迪哲。”马融、郑玄等汉代学者认为,其中“祖甲”就是指武丁之子祖甲。翌日,等同于五种祭祀中的“翌”祭(参看本章“三报二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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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丁太子曰孝己,在历史上以孝行闻名。《战国策·秦策一》:“孝己爱其亲,天下欲以为子。”《荀子》在《性恶》中将曾参、闵子骞和孝己并列为古代著名的孝子,又在《大略》中说:“虞舜、孝己,孝而亲不爱。”

可是这样一个有孝行的人,当时却得不到他父亲的好感。自古相传,武丁信后妻之谗,放逐孝己。孝己流放,未能继位而死。

王国维先生曾经说,卜辞所见“祖己”,有的就是指孝己。如《合集》35865,属于黄组卜辞。黄组卜辞的时代范围,早到武乙之子文丁,晚到商纣王之父帝辛的时代。辞中的“祖己”,很符合“孝己”的身份——他是武乙的祖父、文丁的曾祖父。王先生还指出,祖庚、祖甲的卜辞中有“兄己”,也是指乃兄孝己。此外,康丁时代的卜辞中有“小王父己”(《合集》28278),于省吾先生等认为,也是指孝己。

不过,雍己等商王因为不是直系先王,所以不能享受周祭。古书众口一词,都说孝己还没有继位就已去世。他为什么可以和其他直系先王一起接受周祭?按学术界的习惯,都说是古书记录有误。

古书中有些说法明显是后起的。如《尸子》说,孝己侍奉武丁就寝,“一夜五起,视衣之厚薄、枕之高下也”。晨省昏定,夏扇枕、冬温被,后世流传的“二十四孝”就有类似故事(所谓“扇枕温衾”)。很难说殷商时已经有这种观念。《尸子》这样写孝己,或许是受儒家孝道思想的启发。

孝己的兄弟,后来即位的“祖甲”,是商朝有影响的君主,直到周朝,还有政治家称赞他的作为。例如注中所引《尚书》,他被称为四位“哲”王之一。祖甲在位时曾推行改革,涉及历法、祭祀典礼、占卜方式等数个方面。

史书又称,祖甲“乱汤之法”。《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惠栋注:“盖自祖甲以后,刑始颇[9]矣。”祖甲作汤刑,依据主要是《竹书纪年》。推想当时的改革可能招来一些人反对。《左传·昭公六年》述郑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特地致信表示批评,说子产不该“弃礼而征于书”。以今天的立场看,铸刑书很可能是颁布成文法典,很有进步性。但是在保守的一方看来,正是不可容忍之事。以叔向之明智,也看不懂其中的进步意义。而这种改革,自然会被看成是对固有办法的破坏。祖甲的改革之所以是“乱汤之法”,或许也是保守一方给予的评价。

相传“汤刑”有三百,根据甲骨文字所见“刑”的种类看,死刑之外,主要是肉刑和徒刑。以肉刑为例:

甲骨文“”,会以刀去势之意,即后世所说的“宫刑”。这种刑罚虽然不直接取人性命,但给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极其严酷。传世文献提及宫刑,例见《尚书·吕刑》,古人认为是淫罪的专用刑罚。甲骨文资料残缺,看不出这个意思。

又有“”,会以锯去足之意,即后世所说的“刖刑”。甲骨文记录的“刖刑”常常针对一群人,而非个人。如《合集》580正面的卜辞刖“八十人”,《合集》1043则是刖“百人”。又如以下为《合集》861,其局部卜辞为:

□□(干支)卜,争贞:刖,不……

其中被处“刖”刑的人是“”,以往胡厚宣先生认为此字是“往”的异体,在此读为亡命之徒的“亡”。现在多认为是甲骨文“逃逸”之“逸”的异体、甲骨文“逸”写作“”,会摆脱桎梏逃走之意。“刖逸”指逸者被抓而后施以刖刑。

德国科伦东亚美术博物馆收藏的一片武丁时代卜甲刻辞残文,李学勤先生介绍说有“劓”、“刵”、“刖”三字。“劓”是割鼻,“刵”是割耳,和“刖”以类相从。传世文献中,《尚书·康诰》也有“劓刵”连用之例。李先生分析认为,劓、刵的刑罚等级相当,文献中常常只用“劓”作代表,“刵”刑逐渐被后世遗忘。清代学者因此怀疑《康诰》的“刵”是“刖”之误。据科伦东亚美术博物馆这片卜甲,就可以确定商代以来确实有“刵”刑,和“刖”同属肉刑,级别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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