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涵义和意义
国际传染病具有危害性大、传播能力强等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1969年《国际卫生条例》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为了共同抗击全球重大流行病等公共卫生威胁,促进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多边合作所制定的法律框架。该条例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重点是控制疾病的跨境传播,要求成员国告知其他会员国家在本国领土上的疾病暴发情况,并采取合理的限制国际贸易和旅行的措施来预防疾病传播。
《国际卫生条例(1969)》开创了人类通过国际公共卫生立法形式与国际传染病作斗争,进行国际合作的新纪元。但其存在通报的对象范围过小、依赖各国的官方通报、缺乏遏制疾病国际传播的正式国际协调机制等缺点。世界卫生大会于1995年提出修订《国际卫生条例》。通过10年的努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于2005年5月23日经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www.xing528.com)
(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主要特点
①管理的范围更广:从3种检疫传染病(黄热病、鼠疫和霍乱)扩展为包括多种传染病在内的所有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②职责更加明确:具体规定了口岸主管当局的作用和9项职责;要求每个国家指定《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负责每周七天、每天24h就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证实和应对等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沟通;通报后,应继续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得到的有关通报事件的公共卫生信息。③措施更加严格:规定口岸要在具备12项核心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一系列卫生措施。④方法更加科学:规定对信息来源要设法核实,并按照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⑤程序更加规范:严格按照既定程序确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个国家承诺发展、加强和维持快速和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危害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求国家设立社区(基层)、中层和国家三级监测网络,分别负责发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实、初步评估;评估和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⑥部门间要更加协调:明确规定了对国家归口单位和主管当局的职责,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国际机构的协调合作。⑦疫情要更加透明: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信息共享。⑧信息要更加快捷:要求缔约国在获得公共卫生危害证据后的24h内报告世界卫生组织。⑨尊重旅行者的权利:明确要求在施行卫生措施时应以尊重其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态度对待国际旅行者,并尽量减少此类措施引起的任何不适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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