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共有六章28条。第一章为总则,除了阐述立法目的之外,还对“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经营业者”、“农产品标章”、“认证机构”、“认证”、“验证机构”、“验证”、“产销履历”、“标识”等重要概念进行了解释。[54]
第二章为生产管理及产销履历,主要规定了自愿性优良农产品验证制度,自愿性产销履历验证制度,有机食品管理以及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的管理与检测等。
第三章为认证及验证,主要规定了,农产品强制验证与标识制度以及验证机构的考评与审核。
第四章为安全管理及查验取缔,其中第14条规定,主管机关为确保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符合本法规定,得派员进入农产品经营业者之生产、加工、分装、贮存及贩卖场所,执行检查或抽样检验,任何人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主管机关为前项检查或抽样检验,得要求前项场所之经营业者提供相关证明及纪录。经检查或检验之结果不符本法规定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管机关除依本法规定处罚外,得禁止其运出第一项所定场所,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回收、销毁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主管机关应依特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之不同性质,分别拟定最短抽检时间。(www.xing528.com)
第五章为罚则,第21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第一,验证机构执行其认证范围以外之验证业务;第二,农产品经营业者,未经验证合格擅自使用农产品标章或经停止、禁止使用农产品标章,仍继续使用;第三,农产品经营业者违反主管机关依第14条第3项规定所为禁止运出之处分、改善、回收、销毁或为其他适当处置。[55]
与“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相关的还有若干行政法规,比如“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农产品验证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检查及抽样检验办法”、“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管理办法”、“农产品标章管理办法”、“农产品产销履历委托认证实施要点”、“农产品产销履历验证管理作业要点”、“农产品产销履历验证机构认证规范”、“产销履历验证机构认证作业要点”。[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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