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共有七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解释了相关重要概念,比如“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主管机关公告者。第3条规定了健康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及批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发给健康食品许可证:第一,经科学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评估试验,证明无害人体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确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现有技术无法确定者,得依申请人所列举具该保健功效之各项原料及佐证文献,由主管机关评估认定之;第二,成分符合主管机关所定之健康食品规格标准。第4条规定了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的表达限制:第一,如摄取某项健康食品后,可补充人体缺乏之营养素时,宣称该食品具有预防或改善与该营养素相关疾病之功效;第二,叙述摄取某种健康食品后,其中特定营养素、特定成分或该食品对人体生理结构或生理机能之影响;第三,提出科学证据,以支持该健康食品维持或影响人体生理结构或生理机能之说法;第四,叙述摄取某种健康食品后的一般性好处。[51]
第二章为健康食品之许可,其中第9条规定了健康食品重新评估制度,健康食品之许可证于有效期间内,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对已经许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评估:第一,科学研究对该产品之功效发生疑义;第二,产品之成分、配方或生产方式受到质疑;第三,其他经食品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时。
第三章为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调配、加工、贩卖、储存、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变质或腐败者;染有病原菌者;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受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掺伪、假冒者;逾保存期限者;含有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52]
第四章为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第13条规定,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品名;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食品添加物之名称;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厂商名称、地址;核准之功效;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警语;营养成分及含量。(www.xing528.com)
第五章为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缔,第18条规定,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制造或输入之业者,应即通知下游业者,并依规定限期收回已售品,连同库存品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许可而擅自标示、广告为健康食品者;原领有许可证,经公告禁止制造或输入者;原许可证未申请展延或不准展延者;输入之健康食品,未符合原产国之良好作业规范之情事者;健康食品与其容器及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之情事者;有第12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违反第13条各款之规定者。
第六章为罚则,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比如第21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健康食品或违反第6条第1项(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规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明知为前项之食品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标示、广告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前项规定处罚之。第22条规定,违反第12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前项行为1年内再违反者,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第1项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与“健康食品管理法”相关的还有若干行政法规,比如“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健康食品查验委托办法”、“健康食品之功能评估方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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