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韩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的第一部重要法典,《食品卫生法》()于1962年1月20日颁布并生效实施,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发生于2008年2月29日。[53]《食品卫生法》的第一条明确阐明了立法目的:防止食品卫生所带来的危害,提高食品营养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为此,《食品卫生法》主要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包装、检查标准、经营许可、处罚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与该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54]共同形成了韩国关于食品卫生规范的系统化、专业化、科学化标准。
《食品卫生法》第4条规定,禁止不卫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及赠予,并且禁止以销售为目的的采集、制造、进口、加工、使用、储藏、陈列等行为,此外,针对化学合成品,该法明文规定禁止未指定的化学合成品作为食品添加剂。第7条列明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并收录于食品添加剂公典()。第8条规定,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必须符合标示标准,否则禁止销售,不能进行虚假标示或者与医药品混同的标示。第9条规定,健康保健食品应受食品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就符合产品检查的产品进行标注,禁止不合格或者无合格标示产品的销售、陈列及使用等。[55](www.xing528.com)
《食品卫生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自检义务以及不同产品的具体自检标准。在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与地方自治团体设立食品卫生监视院[56],通过检查、回收等对营业设施进行监视与指导。另设“名誉食品卫生监视员”负责食品卫生启蒙、指导等工作。最后,《食品卫生法》规定,违法本法相关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其类型包括纠正命令、销毁处分、公布、设施修缮、取消许可、吊销执照等,并且根据产品种类及违法程度处以一定的罚款。不过,在有关部门下达行政处罚之前,必须要听取被处分对象的答辩意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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