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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食品取缔时期及其后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从该法律的颁布一直到1947年都属于“食品取缔时期”。该法律的出台将食品安全规制从以往的个人卫生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思想和理念,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各种取缔措施。所以,1938年,日本专门成立了厚生劳动省[9],规定此后一段时期内的监管职能由警察机构而并非专门的食品卫生机构来实现,所以有的学者也把“食品取缔时期”称之为“消极后果处罚时期”。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食品取缔时期及其后果

日本食品安全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六年(1873年)司法省颁布的《关于贩卖明知是伪造饮食物和腐烂食品的相关人员处罚规定》(「贋物ノ飲食物並二腐敗ノ食物ヲ知テ販売スル者」)[2],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发生了从“从无到有”的转变,而这一年也被称之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元年”。[3]从该法律的颁布一直到1947年都属于“食品取缔时期”。这一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在明确了食品安全规制理念的基础上,制定了多部以“取缔”[4]为名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法规,从而开启了日本以法律为依据的食品安全规制时代。[5]

该时期的法律结构是“一法十令”的食品规制。“一法”是指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1900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取缔饮食物和其他物品的法律》(飲食物その他の物品取締に関する法律)[6]。该法律的出台将食品安全规制从以往的个人卫生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思想和理念,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各种取缔措施。这部法律施行48年,成为维护日本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7]但这唯一关于食品安全的法令有其先天不足,就是法条概括,缺乏详细的规制,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明治政府、大正政府以及昭和政府依据本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规制法令,这些法令涵盖了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在现实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一法十令”中的“十令”,即:《有害色素取缔规则》(「有害性著色料取締規則」,1900)、《清凉饮料营业取缔规则》(「清涼飲料水営業取締規則」,1900)、《冰雪营业取缔规则》(「氷雪営業取締規則」,1900)、《饮食器具取缔规则》(「飲食物用器具取締規則」,1900)、《牛奶营业取缔规则》(「牛乳営業取締規則」,1900)、《人工甜味剂取缔规则》(「人工甘味質取締規則」,1901)、《鱼肠骨营业取缔规则》(「魚腸骨取締規則」,1904)、《甲醇取缔规则》(「メイチールアルコホル取締規則」,1912)、《饮食物营业取缔规则》(「飲食物営業取締規則」,1916)、《饮食物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食品防腐剤、漂白剤取締規則」,1928)。[8](www.xing528.com)

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法令的最大特点是食品卫生的事后处置,也就是出现问题后的法律规制与处罚。而立法机关主要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特定的行政机关对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和惩处。所以,1938年,日本专门成立了厚生劳动省(厚生労働省)[9],规定此后一段时期内的监管职能由警察机构而并非专门的食品卫生机构来实现,所以有的学者也把“食品取缔时期”称之为“消极后果处罚时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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