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来行使。
1.中央机构
英国中央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是渔农粮食署和卫生署(Department of Health)。由于渔农粮食署除了要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之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推广并促进英国食品行业的发展,而这两项职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矛盾和冲突。鉴于此,《1990年食品安全法》专门规定,渔农粮食署需要设置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并将其命名为“食品安全理事会”(Food Safety Directorate)[49],从而将渔农粮食署的这两项基本职能予以区分。可是,这个所谓的食品安全的专门监管部门却在人员配置、经费使用上完全依赖于其上级部门渔农粮食署,所以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仍未获得独立地位。[50]这也为此后的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的创立埋下了伏笔。(www.xing528.com)
2.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负责贸易标准(Trading Standards)和环境卫生(Environmental Health)。贸易标准执行官(Trading Standards Officers)的职责是核查食品标签以保证其正确可信,并在必要时将中央发布的食品警告和食品召回通知当地食品制造商和消费者。环境卫生执行官(Environmental Health Practitioners)主管食品卫生,食品微生物污染等一切不安全食品。[51]针对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不同的政区设置有不同级别的监管责任。在英格兰拥有两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区,设有郡议会食品机构履行贸易标准执行官的职责,同时将检查食品卫生的权限下放到各区议会。英格兰的其他地区、苏格兰、威尔士均由环境卫生执行官统一负责贸易标准和食品卫生问题。[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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