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包装和标识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加拿大《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案》于1985年通过,为加拿大包括农产品、奶制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标签和包装规范提供了基本原则。总的来说,该法案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标签基本内容、产品特定内容和附加推介信息三类。按照法案的规定,所有在加拿大流通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产品通用名(法定名称或者行业或消费者公认的名称)、净含量、销售商名称和地址、食品成分、保质期和保存条件、营养标签。此外,根据产品特点,该法案还对某些食品规定了特殊标签的要求,比如,乳制品乳脂与水的比例、罐头水果“果糖汁浸泡(Fructose Juice Soak)”标识、原产地国标注、天然矿泉水来源地的位置等。此外,加拿大食品包装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附加某些推介信息,包括:成分声明、“巴氏消毒”等工艺说明和有机、自由放养、人道主义处理(Humanitarian Processing)、“无防腐剂”声明等构成说明。这些声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产品消费理念。
2.《鱼类检验法》(Fish Inspection Act)[103]
加拿大《鱼类检验法》同样是在1985年通过并实施,该法案对准备用于出口、省际之间贸易或进口加拿大的所有鱼和鱼产品行使的管理权限作了规定。它旨在确保鱼、鱼产品和海洋植物的收获、运输和加工以及销售的商品符合有关卫生、成分、包装和标签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该法案确定了执行检验法和条例的检验体系。聘用检查员,对任何鱼品仓库或运输设施进行检查和取样。任何人不得妨碍检查员的工作。如果检查员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检验法和条例的案例,他们可以查封全部鱼品和装运容器。
根据《鱼类检验法》制定的《鱼类检验条例》(Fish Inspection Regulations)[104]规定了鱼产品生产、装卸和储藏的最低质量和安全标准。根据该条例,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生产或者加工任何腐烂、变质以及不利于人体健康或者没有达到条例认可标准的鱼类产品。运送鱼产品的装运容器必须清楚标明年、月、日和加工单位,以及货物的具体说明。同样,进口需要提供有关装运物品的详细包装信息、产地和包装日期。出口商和进口商都必须获得许可证。任何从事鱼品加工的单位必须申请并领取单位注册和规定其业务范围的证书。(www.xing528.com)
3.《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105]
1985年通过并施行的加拿大《肉类检验法》对联邦注册肉类企业的执照签发、注册、维持和运作进行规定,规定了肉类生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的要求;对肉类产品的进出口的标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由加拿大农业和食品部(Agriculture and Agri-Food Canada)部长指定的检验人员可在任何地方对其认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肉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随时拆包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权扣压和没收任何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肉类产品。
此外,《肉类检验法》对于进口的肉类食品还规定了严格的检验程序。在进口之前,根据法案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类产品才能予以批准进口:肉类产品的原产地国(以及加工国)拥有经加拿大农业和食品部部长书面认可并签发的检验书;肉类产品除标签必须符合《肉类检验法》的规定外,还须提供具有符合《动物卫生法》的原产地证明及符合《肉类检验法》规定的检查证;进口商可以向检验人员提供足以使加拿大联邦检验机构满意的证据,证明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标准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包装和标记。肉类产品进口后应立即交付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任何人不得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尚未交付检验的肉类产品。
除了上述法律之外,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还有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非常特殊,它就是《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该法案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成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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