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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中外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规定对初犯者均处5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3个月以下的拘留;对再犯者处1 0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拘留;又如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问题农产品的违法者不仅要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根据其相应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遭受刑事制裁。《枫树副产品条例》是极具加拿大国家特色的一部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规。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中外比较研究

1.《食品和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95]

早在1920年,加拿大联邦议会就表决通过了《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医疗设备法案》,1985年该法案经过修改之后更名为《食品药品法》,对于加拿大进口、出口、省际贸易涉及到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包括牙膏和肥皂)、医疗器械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该法案第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售卖以下食物:①有毒或有害物质的;②不宜食用的;③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腐烂、变质以及患病的动物植物;④掺杂或掺假;⑤在不卫生条件下制造、保存、包装出来的。

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标签、包装、加工、销售等环节和方式上作出关于食品性质、价值、数量、成分、优点的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表述。如果有食物没有标签或者包装同样被视为对该条款的违背。

除此之外,《食品药品法》还设有许多创制性的规定。如规定对初犯者均处5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3个月以下的拘留;对再犯者处1 000加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拘留;又如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前不久,阿伯特省对两个私自屠宰销售羊的人分别处以1 800加元和1 300加元的罚款,用于赔偿消费者(因为他们消费的羊肉未经检验,可能有潜在的健康危害)。这便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此举既提高了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又加大了对私屠者的打击力度。[96]

2.《加拿大农产品法》(Canada Agricultural Products Act)[97]

加拿大联邦议会在1985年修改《食品药品法》时,还表决通过了《加拿大农产品法》。该法案主要规定了关于农产品市场的控制,包括进出口及国内国际交易的标准。农产品的分级,标准的建立等。该法规共包括:定义、仲裁委员会和审查法庭、向仲裁委员会的控告、审查、裁决的强制执行、经登记的机构和经认可的实验室、全国性商标、农产品的贸易、行政管理官员、检查、搜查、被查封物品的处置、非法进口、财务责任、规章、违法行为与惩罚、证据等条款组成。

《加拿大农产品法》授权监管机关即食品检验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可以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整个流程所涉及的所有农场、企业和超市进行检查,并且检查执法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而且还可以采用取样分析的检测方法。一旦发现检查的农产品中出现违法问题,那么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而问题农产品的违法者不仅要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根据其相应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遭受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

此外,该法案第17条明确规定,除了符合本法案及规章之外,任何人不得从事:①市场农产品的进口,出口或省际贸易;②以进口,出口或省际贸易为目的销售农产品;③销售违反本法案及规章的农产品。此外第18条还规定,违反第17条的法律案件中,发现某个人所拥有的农产品的数量超出了通常一个人用于自己消费的数量,在无相反证据的条件下,推定其具有销售目的。(www.xing528.com)

3.《种子法》(Seeds Act)[98]、《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lant Breeders’Rights Act)[99]

《种子法》于1959年颁布,先后于1976、1985年进行修改。除此之外,加拿大政府还颁布了《种子管理条例》(Seeds Regulations),对种子的等级标准、种子标签、种子检验、种子进口、品种注册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是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授予、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种子管理制度规定得极为详细,对管理程序规定得极为规范,甚至对各部门的任职人员资格、人数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很强。

根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加拿大对种子的管理体现为三个方面: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种子协会的行业自律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是由食品检验局的品种局(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和中央种子检验室(The Central seed laboratory)来负责执行。作为政府机关,对种子管理的重点是制定标准和审查资格,而具体的监察事务则授权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性质上属于私营或民间组织,按照相应标准收取费用,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也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种子协会的行业自律主要负责种子生产认证的监管事宜,为此种子协会制定了许多章程和行业规范,监督并约束其成员,保证种子的质量标准,确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如果相关企业或农户因为新品种权的授予、品种注册、种子经营、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异议和纠纷,那么这就需要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官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4.《肥料法》(Fertilizers Act)[100]、《饲料法》(Feeds Act)[101]、《枫树副产品条例》(Maple Products Regulations)[102]

加拿大《肥料法》于1985年颁布,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在2011年又根据该法通过了《肥料实施细则》(Fertilizers Regulations)。《肥料法》第3条和《肥料实施细则》第3.1条明确规定,肥料或添加剂非经登记不得销售或进口,此外,对一些长期使用、肥效稳定的产品(包括微生物肥料、复合肥等)不需要检验登记的,国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标签标准,企业生产或进口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营养成分及含量、使用最低限量、重金属真菌等有害物质含量。

加拿大《饲料法》与《肥料法》一样也是1985年颁布施行的,该法案对于家禽类饲料产品,包括氨基酸、抗氧化剂、碳水化合物、调味品、脂肪、矿物质质类等产品的销售和流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期能够有效控制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枫树副产品条例》是极具加拿大国家特色的一部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规。众所周知,加拿大国土面积广阔,盛产枫树,其生长范围之广与种类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因此得到了“枫叶之国”的美誉。美丽迷人的枫树,除了观赏之外,还是加拿大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加拿大的枫糖树,树汁含糖量极高,由其熬制而成的枫糖浆也是加拿大最有名的特产之一。目前全世界70%的枫糖制品集中在魁北克。这种枫糖浆香甜如蜜,风味独特,富含矿物质,是很有特色的纯天然的营养佳品。因而200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专门制定并颁布了《枫树副产品条例》,规定了枫树副产品,包括枫糖、枫糖糖浆、枫糖软糖浆等副产品的产品规格及分级标准,并对其流通和交易过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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