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现代法案》中最有特点的创新就是第三方审核机制。
1.创设背景
《食品安全现代法案》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作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具除了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之外,还有着如下背景的考虑。上文已经充分展示了,在为数众多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机构中,位于核心地位的就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和检验局。其中,食品安全和检验局主要负责州际商业中流通的肉类和禽类产品(包括已加工的蛋类产品),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除此之外的农产品、奶酪制品、坚果、海鲜、果汁以及瓶装水的监管。除了监管对象有所区分之外,在《食品安全现代法案》颁布之前,两个部门的监管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负责监管的企业相对来说较少实施检查,它的食品安全执法主要依赖于在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启动调查并要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自愿召回。这一做法由于无法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而在近年屡遭诟病。[91]而这主要的原因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相关企业数量过于庞大,以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和人员配置根本不可能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所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部分的监管职责转移给了各州和地方政府,并与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展开了广泛的合作。比如,对于地方餐馆的检查权已经完全由数以千计的各州和地方行政机关承担。[92]
与之相比,食品安全和检验局的监管行为则更为积极。按照《联邦肉类检验法》、《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和检验局必须对肉类和禽类产品实施“持续检查”。这样就要求食品安全和检验局的检查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屠宰场,并对肉类禽类产品加工车间实施日常检查。前文提及,食品安全和检验局共有全职雇员近8 000人,共监管整个联邦近6 200家屠宰加工厂。食品安全和检验局对于这些屠宰加工厂都是直接、亲临的监管。对于进口的肉类禽类产品,《联邦肉类检验法》也要求出口国至少实施与美国本国要求相当的检查。[93]美国农业部更进一步要求获得食品安全和检验局批准的国家和企业才允许出口美国。食品安全和检验局会检查外国整个检查体系,并对改过的检查操作进行现场审查后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通过数据的对比,食品安全和检验局共有员工8 000人,2010年度财政预算10.19亿美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有员工2 800人,2010年度财政预算7.84亿美元,但是前者负责监管美国食品供应的20%,而后者负责监管的范围则是75%。两相比较之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进口食品监管方面显然力不从心。实际上,在《食品安全现代法案》出台之前,美国食品进口商或者零售商已经自愿地借助私人第三方审核员以保障其供应链的安全。因而此次《食品安全现代法案》的创新之处便是在制定法中引入了私人第三方审核的机制,以帮助其实施上述进口食品监管计划。[94](www.xing528.com)
2.第三方审核机制的主要规定
第三方审核机制主要是《食品安全现代法案》307节规定的内容。
关于第三方审核机制,首先必须要保证这个机构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那么《食品安全现代法案》规定,第三方审核机构不能被其审核和认证的食品企业公司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控股股东)所管理、控制甚至持有,而且还要确保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官员及所有员工不能与被其审核和认证的食品企业公司发生任何的经济利益或者冲突,而且关于这些关联性的排除需要每年进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第三方审核机构还有着严格的监控机制。法案规定,需要定期或者至少4年之内必须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的内容和结果考察其是否继续具有认证资格。而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考察第三方审核机构时还可以直接的、在不通知第三方审核机构或者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其所审核和认证的食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在以下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第三方审核机构或审核代理人的认可资格:经其认证的公司的食品,与食源性疾病暴发有关、并可能造成人类或动物严重的健康隐患或死亡;评估或有证据表明该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再符合认可的条件;或拒绝美国官员针对持续符合本节要求方面所进行的必要的审核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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