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是对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全面修订,有着诸多制度方面的创新,使其成为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70多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和变革。法案强调以预防为主的理念、突出风险控制,详细规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进口食品的境外检查,并注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监管能力建设。[86]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仍然不包括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具体而言,《食品安全现代法案》共授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监管权限和工具:
(1)进口商承担责任。在该法案出台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不要求进口商承担海外商品的风险责任,而根据《食品安全现代法案》的要求,进口商在办理食品进口通行证时必须提前验证其海外供货商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控制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87]
(2)受理外国企业更新注册。根据《食品安全现代法案》的要求,涉及进口的外国食品企业每隔两年需要重新注册一次,而注册的时间定为偶数年的10月1号至12月31号。法案颁布实施之后的首次重新注册日期定于2012年的10月至12月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全权的受理和准予注册的权力,所以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暂停某企业的注册,以避免该企业的任何食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注册单位并不会向拟注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一个自愿捐助的、以用户交费为运作资金的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为参加该项目的进口商提供快速审批和进口程序。要想加入该计划,进口商要进口的食品必须产自获得权威第三方认证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风险考量的基础上准予合格的进口商进入该计划。[88](www.xing528.com)
(4)第三方认证与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第三方检测者代为检测并确认拟进口的外国食品及其设施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对特定的高风险食品(Specified Risk Materi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在有权要求把合格的第三方认证作为高风险食品进口美国的先决条件。
(5)境外检测。在《食品安全现代法案》颁布之后的1年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大幅度地增加对外国食品企业产品及其设施的检验。随后的5年之内,每年仍将增加检测次数。2011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国80多家企业进行了检验,而按照其计划,2016年,中国待检企业的数量将达到2 560家,这对于我国相关的食品企业不仅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样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督促。根据《食品安全现代法案》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次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第二次检验的时候将会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关的费用。[89]
(6)宣告拒绝入境。如果有外国食品企业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要求,那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在有权禁止拒绝接受其检测的食品入境。[90]
(7)强制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对所有进口食品实施强制召回。不过,在下达召回命令之前,企业有一次机会参加非正式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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