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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案第一章明确规定了何为“肉食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绵羊、猪、山羊或胴体的其他部分、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产品。同时还明确规定,对肉食品的检查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由国会每年拨款300万美元用于肉品调查员对牲畜屠宰进行专项调查。但是该产品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膳食的唯一品种。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成果

1.《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41]

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颁布的同时,美国国会还通过了一项专门针对肉类食物的法案——《联邦肉类检验法》。该法案第一章明确规定了何为“肉食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绵羊、猪、山羊或胴体的其他部分、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产品。除非在确定产品中肉或胴体其他部分的含量很少,或者传统上消费者不认为该种产品是肉食品加工厂的产品之后,行政官可根据特定情况将这类产品划为非肉食制品。该词语在马属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义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42]

第二部分规定的是检验的实施和其他要求,这是本法案的核心内容。首先,它明确规定,任何供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屠宰场,或者任何供人类食用作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胴体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制备厂都必须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验;所有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官方注册厂中制备的产品,均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处理、保存、加工、包装、标记和粘贴标签。关于检验设施和条件,专门规定了所谓的“最后检验场所”,即屠宰加工厂内的房子、车间以及其他作特殊加工的开放场所,用于保留胴体的最后检验。具体有以下规定:协助对保留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进行操作的合格人员应由工厂提供;最后检验场所的面积应适当,其悬挂设施及其他设施应充分,以免检验合格用于食品或烹饪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被废弃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接触污染,应有供应热水设施、洗室、消毒器、桌子以及其他设施,以便充分、高效、卫生地实施检验;地面应易于保持卫生,并有适当的下水道连接,在一大块地面上,当仅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作最后检验场所时,应采用隔离物、围栏或其他物体进行分隔。[43]

关于检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关于宰前检验,法案明确规定,所有官方注册厂所提供屠宰的家畜,在屠宰当天、屠宰前必须进行宰前检验,除非因特殊原因,在得到行政官的许可下,才可以作为特殊个案,由巡回监督员提前在家畜屠宰前的某一天进行检查和检验。在宰前检验中已经明显表现出结核病、猪霍乱、猪丹毒、关节炎、全身水肿或浮肿、放线菌病和放线杆菌病、炭疽、蓝舌病、传染性贫血、急性流行性感冒、全身性骨质疏松症、中毒性脑脊髓炎肿瘤、眼上皮瘤、黑变病、黄皮症、布氏杆菌病、败血症、干酪样淋巴结炎、黄疸、疥疮、感染荨麻疹等200多项病症的家畜应该被列为“问题家畜(The U.S.Condemned)”;任何体温达到或超过华氏106度的猪,体温达到或超过华氏105度的牛、绵羊、山羊、骡以及其他马属动物,也都应被列入“问题家畜”。

“问题家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如果还未死亡,官方注册厂应该将其就地杀掉,而不能运进专门的屠宰场所进行屠宰或冲洗,更不能运到用于生产使用产品的场所。对于此类家畜的尸体,必须遵照严格的处理程序,在该问题家畜的尸体投入处理池之前,其印有“问题家畜”的官方标签不得摘走;如果患有肺炎肠炎、腹膜炎等生理性疾病的“问题家畜”,可以在项目雇员或地区监督员授权的其他官员的监督下进行隔离治疗,经过这种监督机制治疗痊愈的家畜,可以由项目雇员摘掉其“问题家畜”的官方标签。[44]

通过宰前检验的家畜在屠宰之后还需要接受严格的宰后检验,在检验时间上明确规定,在官方注册厂中屠宰的家畜胴体及胴体的部分必须进行仔细的宰后检查,检查和检验必须在屠宰时进行,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在稍后的时间进行检查和检验,则必须由巡回监督员提前做出安排,并将这一安排告知行政官。关于检验程序,针对牛、猪、山羊、绵羊、马属动物都分别规定了详细而又不同的检验标准。而关于牛的检验标准,具体又可以分为公牛、阉公牛、小公牛、母牛、小母牛5种,检验方式中的内脏机和内脏台都严格区别近50多种不同的质量标准。

顺利通过检验的肉制品可以获得官方检验标识、印鉴和检疫证书,具体又可以分为:宰前检验的官方检验标识和印鉴、用于产品运输的官方封识、宰后检验和辨认掺杂的产品、不卫生的设备与工具的官方检验标识和印鉴、出口检验的官方检验标识、印鉴和检疫证书、用于扣留产品的官方标识、印鉴。

此外,第二部分还规定了检验员的回避制度,除非由行政官特别授权,项目雇员(检验员)不得在有其家庭成员受雇的加工厂或该加工厂的客户或分支机构中工作,巡回监督员及其他雇员也不得在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其家庭成员受雇的加工厂中继续任职,项目雇员禁止为他人向官方注册长的主管、经理或员工索要职位。(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按照《联邦肉类检验法》的规定,对销往国内外市场的所有肉制品“从活畜到罐头”都要进行严格检查。同时还明确规定,对肉食品的检查费用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由国会每年拨款300万美元用于肉品调查员对牲畜屠宰进行专项调查。《联邦肉类检验法》颁布至今已经适用了107年之久,而后经过了历次修改,在当今的美国肉制品监管体制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45]

几十年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大多是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以确保产品安全、完善、标识真实,不会误导消费者。而且根据1936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有关食品添加剂补充条款对每一种新食物成分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包括膳食补充剂的成分。直到1994年10月25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专门针对膳食补充剂和膳食补充剂食物成分的法案——《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该法案首先确定了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范畴: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如下膳食成分: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一种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产品形式可为丸剂、胶囊、片剂或液体状。但是该产品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膳食的唯一品种。

此外,该法案还建立了确保膳食补充剂安全性的新框架,明确产品销售时所标识的文字要求,列举了几种有关功能和营养的声明,指出有关成分和营养标签的要求;委托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负责起草有关“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46]条例。该法案还要求在国家卫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47]建立一个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和膳食补充剂办公室。

除了以上重点介绍的6部法案之外,美国联邦规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包括:《联邦家禽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1957)、《联邦蛋制品检验法案》(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1970)、《婴幼儿食品配方法》(Infant Formula Act,1980)、《有机食品生产法》(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1990)、《食物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4)、《联邦酒精管理法》(Federal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等,它们共同构建了成熟而完善的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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