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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该法案对于儿童免受有毒农药损害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儿童保护系数。因而,根据该法案,美国儿童关于农药残留的安全系数达到了1 000倍。

1.《卫生食品运输法》(Sanitary Food Transportation Act)[34]

《卫生食品运输法》于1990年9月21日通过,体现了美国联邦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方面的一种新思路,即在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及其相关修正案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运输环节进行专门的规制和监督。

该法案在第一章中明确阐明了立法的原因:因为某些运输方式(机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存在问题,所以导致美国民众在食品安全与消费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第二章是定义。第三章是一般条款。第四章规定了油罐车(Tank Trucks)、铁路罐车(Rail Tank Cars)以及汽车罐车(Cargo Tanks)的使用规定。比如,禁止使用运输非食物产品(Nonfood Product)的油罐车、铁路罐车以及汽车罐车运输化妆品、设备、药品、食物以及食物添加剂。关于什么是非食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需要出具一个完整的表单,而且还需要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予以全文发布。第五章规定了机动车和火车的运输标准。主要内容和第四章类似,比如禁止使用运输非食物产品的机动车和火车运输化妆品、设备、药品、食物以及食物添加剂,交通运输部需要对非食物产品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完整的表单。第六章规定的是食物运输检验,赋予了交通部以特定的请求协助权,在交通部长的明确要求下,农业部、环境保护机构、美国政府的其他相关机构、部门、研究所必须要在食品运输检验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35]

2.《食品质量保护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36](www.xing528.com)

1996年8月3日,《食品质量保护法》[37]正式出台,该法案旨在补充《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and Rodenticide Act)[38]以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确立了美国环境保护局关于农药管理的监督标准。该法案引入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将其用于农药管理,而这种机制的核心就是所谓的“风险杯(Risk Cup)”概念[39],用于描述植物上的残留农药。“风险杯”最大溢出阈值为人体每日通过多途径接触多种农药残留,在70年内刚好发生重大健康问题的总量。当“风险杯”可能溢出时,必须采取措施,如减少某种农药施用率、改变施药方式和收获间隔期(PHI),甚至停止某种农药使用等,以此规避风险。

除此之外,该法案对于儿童免受有毒农药损害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儿童保护系数。通常在制定残留允许限量时,成年人默认是100倍的安全系数来分别修正种类和种间差异。而该法案要求在此基础上再赋予10倍安全系数,用于保护婴幼儿,除非有可靠的、充分的数据证明对婴幼儿不产生危害或危害可忽略不计。因而,根据该法案,美国儿童关于农药残留的安全系数达到了1 000倍。除此之外,该法案还针对致癌物风险以及内分泌干扰风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40]

该法案自1996年颁布之后,十几年来美国环境保护局已经对9 721项残留农药限量标准进行了重新回顾、清理和再评估,其中与食品和农产品相关的多达4 000项,而在此基础之上它所引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推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成就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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